海區航標動態通報管理辦法
(1995年12月13日交通部交安監發〔1995〕1180號文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區航標動態通報程序化、規范化管理,使船舶及時了解海區航標動態,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水域及相關陸域設置的航標,及其所有人、管理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航標包括視覺、音響、無線電航標。
本辦法不適用于軍用航標和漁業航標。
第三條 交通部安全監督部門是全國海區航標動態通報的主管機關。
天津、上海、廣州海上安全監督局分別負責北海、東海、南海海區航標動態通報管理工作。
上款北海海區指遼寧、河北、山東省及天津市沿海水域;東海海區指江蘇、浙江、福建省及上海市沿海水域;南海海區指廣東、海南省及廣西壯族自治區沿海水域。
第四條 出現下列情況應發布航標動態:
(一) 航標損壞,燈光熄滅,燈質失常,水中標志移位、漂失,音響、無線電航標故障以及緊急設標等臨時發生的變動情況。
(二) 航標設置、撤除、調整位置、改變特征(形狀、顏色、燈質、燈高、射程、音響周期、電訊號)、停機保養、恢復等預先有計劃的變動情況。
上款第一條所列明的,是第一類航標動態;上款第二條所列明的,是第二類航標動態。
第五條 交通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航標管理部門對轄區內的航標動態按下列程序通報:
第一類航標動態通報當地航行警告發布部門,分別抄報天津、上海、廣州海上安全監督局備案。
第二類航標動態分別報告天津、上海、廣州海上安全監督局,通報當地航行警告發布部門。
第六條 專用航標的航標動態由其管理人報告當地有關航標管理部門,當地航標管理部門審核后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程序通報。
第七條 天津、上海、廣州海上安全監督局在收到第二類航標動態后應立即進行審核,及時通報中國航海圖書出版社,抄送有關部門。
天津、上海、廣州海上安全監督局應及時校核有關部門刊發的航海通告、航行警告,發現有誤及時通知有關部門更正。
第八條 發現航標損壞、失常、移位、漂失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有關航標管理部門報告。
第九條 第一類航標動態,預計在30天內不能恢復正常的,應申請發布第二類航標動態。
第二類航標動態,應在航標變動前不少于20天申請發布航標動態。
天津、上海、廣州海上安全監督局認為必要時,可在發布第一類航標動態的同時發布第二類航標動態。
第十條 航標動態通報按附表統一格式通報。
航標動態數據的填寫應符合有關規定。
航標動態應采用傳真方式及時傳遞,原件郵寄存檔。
第十一條 提供和播發航標動態信息,不得收費。
第十二條 對準確、及時提供航標動態信息的單位和個人,航標管理部門可視情況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主管機關可視情節,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5年12月13日起施行,交通部1985年2月14日發布的《海區航標動態通報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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