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清理、取締“三無”船舶的通告
(1994年10月16日國務院國函[1994]111號文批復;
1994年11月1日農業部、公安部、交通部、國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
近年來,在沿海一些地區,不法分子利用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三無”船舶進行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地危害了海上治安、妨礙生產、運輸的正常進行,為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海上正常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必須堅決清理、取締“三無”船舶。特通告如下:
一、凡未履行審批手續,非法建造、改裝的船舶,由公安、漁政漁監和港監部門等港口、海上執法部門予以沒收;對未履行審批手續擅自建造、改裝船舶的造船廠,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船價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未經核準登記注冊非法建造、改裝船舶的廠、點,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取締,并沒收銷貨款和非法建造、改裝的船舶。
二、港監和漁政漁監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進一步加強對船舶進出港的簽證管理。對停靠在港口的“三無”船舶,港監和漁政漁監部門應禁止其離港,予以沒收,并可對船主處以船價2倍以下的罰款。
三、漁政漁監和港監部門應加強對海上生產、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關、公安邊防部門應結合海上緝私工作,取締“三無”船舶,對海上航行、停泊的“三無”船舶,一經查獲,一律沒收,并可對船主處船價2倍以下的罰款。
四、對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公安邊防、海關、港監和漁政漁監等部門沒收的“三無”船舶,可就地拆解,拆解費用從船舶殘料變價款中支付,余款按罰沒款處理;也可經審批并辦理必要的手續后,作為執法用船,但不得改做他用。
凡擁有“三無”船舶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1994年11月30日前,到當地港監和漁政漁監部門登記,聽候處理。逾期不登記的,查扣后從嚴處理。
凡利用“三無”船舶進行非法活動者,必須在1994年11月30日前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否則,一經查獲,依法從重懲處。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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