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境)船舶安全保衛工作規定
(1994年7月19日交通部交公安發[1994]691號文發布)
一、 總 則
(一)為加強出國(境)船舶安全保衛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出國(境)船舶安全保衛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貫徹預防為主,確保安全的方針。
(三)出國(境)船舶的安全保衛工作,是船舶管理和政治工作的組成部分。
(四)出國(境)船舶的主管單位和船長、政委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公安、保衛部門對本規定的貫徹實施,負有檢查和指導的責任。
二、 任 務
(五)出國(境)船舶安全保衛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防范國內外敵對勢力和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預防災害事故,保障船舶、貨物和旅客生活財產的安全。
1.對船員進行法制、安全保衛和保守國家機密的宣傳教育。
2.組織領導船舶治安保衛委員會的工作。
3.以防劫船、爆炸等暴力犯罪活動為重點,做好防特、防火、防盜、防走私、防販毒、防災害事故和反特、反策反、反情報、反滲透、反偷渡外逃的工作。
4.對發案現場進行保護,協助進行調查取證工作。
5.做好首長、外賓登輪的安全保衛工作。
三、 措 施
(六)建立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并與生產責任制、經濟責任制緊密結合,形成船舶、部門、船員三級責任制,明確職責,責任到人。
(七)根據航次任務、航線和所到達的國(境)外港口的情況,提出和落實航 次安全保衛措施。
(八)制定和落實防劫船方案,常備不懈,隨時做好應付突發事件的準備。
(九)建立和落實離港安全檢查制度,按照部門責任,分區包干,以防隱患。
(十)船舶靠港期間,要堅持梯口值班,加強巡邏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妥善處理。
(十一)船舶航行在復雜航區、海盜出沒的水域時,必須組織船員值班守候,保證船舶安全。
(十二)對駕駛臺、電臺、機艙等要害部位,要重點保衛,有關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保衛責任制。
(十三)認真執行船舶消防安全法規及易燃、易爆、放射源等危險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作業規定,保證安全。發生火災、爆炸事故,全船必須聽從船長、政委的指揮,采取施救措施,維護旅客生命財產和船舶安全。
(十四)船舶在國(境)外港口,應嚴格執行船員集體下地制度,遵守外事和保密工作紀律,積極預防各種違法違紀事件發生。
(十五)嚴格管理船舶配備的戒具。
(十六)對船員中發生的糾紛,要及時教育疏導,消除隔閡,防止內部矛盾激化。
(十七)船長、政委有權對危害船舶安全的人員采取強制措施,并及時報告上級領導機關。
(十八)船抵國內港口,船舶領導應主動與港口公安機關取得聯系,互通情報,密切配合,實行港船聯防。
四、 獎 懲
(十九)對認真執行本規定,安全保衛工作成績顯著的船舶和個人,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獎勵。
(二十)對違反本規定,造成損失者,主管部門應給予處分;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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