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人員考試發證辦法(試行)
(1993年6月15日交通部交安監發[1993]634號文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根據下列法律、規章和國際公約制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考試發證規則》;
三、國際海事組織《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
四、國際海事組織《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和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無線電人員培訓建議案;
五、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以下簡稱“GMDSS”)船舶無線電人員的培訓、考試和發證。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是GMDSS船舶無線電人員培訓、考試、發證的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授權的港務監督負責管理GMDSS船舶無線電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和實施考試、發證工作。
第四條 定義
本辦法中下述名詞定義為:
(一)“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GMDSS)”系指《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8年修正案)規定的全球水上移動無線電通信系統。
(二)“A1海區”系指至少由一個具有連續DSC報警能力的甚高頻(VHF)岸臺的無線電話所覆蓋的區域。
(三)“A2海區”系指除A1海區以外,至少由一個具有連續DSC報警能力的中頻(MF)岸臺的無線電話所覆蓋的區域。
(四)“A3海區”系指A1和A2海區以外,由具有連續報警能力的國際海事衛星組織(INMARSAT)靜止衛星覆蓋的區域。
(五)“A4海區”系指A1、A2和A3海區以外的區域。
(六)“船舶、 海上平臺或設施”均指滿足相應GMDSS設備要求的船舶、海上平臺或設施。
(七)“見習操作員”系指在A2、A3或A4海區船舶、海上平臺或設施上見習CMDSS無線電操作的人員。
(八)“設備”和“雙套設備”系指符合《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8年修正案)第IV章C部分“船舶要求”規定,并滿足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設備。
第五條 證書的等級和適用范圍:
一、一級無線電電子證書:適用于A1、A2、A3或A4海區船舶、海上平臺或設施上的具有維修職能的GMDSS船舶無線電人員。
二、二級無線電電子證書:適用于A1、A2或A3海區船舶、海上平臺或設施上的具有維修職能的GMDSS船舶無線電人員。
三、普通操作員證書:適用于A1、A2海區船舶、海上平臺或設施上的GMDSS無線電操作人員;或者A3、A4海區配備雙套設備的船舶、海上平臺或設施上的GMDSS船舶無線
電操作人員。
四、限用操作員證書:適用于A1海區的船舶、海上平臺或設施上的GMDSS船舶無線電操作人員。
第六條 申請一級無線電電子證書
一、 職務晉升
(一)資歷要求
持有二級無線電電子證書,在A3或A4海區船舶上實際擔任其職務不少于二十四個月。
(二)考試科目
1.通信與導航設備;
2.英語(包括聽說能力)。
(三)實際訓練
經過不少于十五天的維修培訓。
二、現職報務員
(一)資歷要求
持有通用報務員適任證書。
(二)考試科目
1.無線電電子學;
2.通信與導航設備;
3.英語(包括聽說能力)。
(三)實際訓練
經過不少于十五天的實操培訓和十五天的維修培訓。
第七條 申請二級無線電電子證書
一、職務晉升
(一)資歷要求
持有普通操作員證書,在A3或A4海區船舶、海上平臺或設施上實際擔任其職務不少于十二個月。
(二)考試科目
1.無線電電子學;
2.通信與導航設備;
3.英語(包括聽說能力)。
(三)實際訓練
經過不少于十五天的維修培訓。
二、現職報務員
(一)資歷要求
持有通用、一等或二等報務員證書。
(二)考試科目
1.GMDSS綜合業務;
2.英語(包括聽說能力)。
(三)實際訓練
經過不少于十五天的實操培訓和十五天的維修培訓。
三、高等航海專業院校GMDSS無線電通信專業本、專科生畢業后,在A3或A4海區的船舶、海上平臺或設施上實際擔任見習操作員不少于六個月,可免于考試。
第八條 申請普通操作員證書
一、現職船員
(一)資歷要求
1.在A2、A3或A4海區船舶、海上平臺或設施上的海上資歷不少于十二個月;或 2.實際擔任限用操作員不少于十二個月。
(二)考試科目
1.GMDSS綜合業務;
2.英語(包括聽說能力)。
(三)實際訓練
經過不少于十五天的實操培訓。
二、高等或中等航海院校GMDSS專業或海船駕駛和GMDSS合一專業畢業生,在A3或A4海區的船舶、海上平臺或設施上擔任見習操作員不少于六個月,可免于考試。
第九條 申請限用操作員證書
一、資歷要求
(一)具有不少于六個月海上資歷,或
(二)在海岸電臺擔任GMDSS無線電通信操作員不少于十二個月。
二、考試科目
(一)GMDSS綜合業務;
(二)英語(包括聽說能力)。
三、實際訓練
經不少于3天的實操業務培訓。
第十條 承擔實際訓練的單位,應經主管機關認可。
第十一條 申請人在參加本辦法規定的實操培訓前,首先應通過本辦法規定的英語筆試及聽力考試;在培訓結業時,參加GMDSS綜合業務科目和英語口語考試。
第十二條 一級無線電電子證書考試和二級無線電電子證書的職務晉升考試納入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全國統考;其他GMDSS船舶無線電人員適任證書的考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納入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全國統考。
第十三條 發證
通過本辦法規定的理論考試合格和實際訓練合格者,由主管機關授權的港務監督發給相應的海船船員適任證書。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及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考試發證規則》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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