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于印發《交通行業企業升級中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指標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89)交人勞字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物區交通廳(局),部屬及雙重領導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7}53號《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的緊急通知》精神和全國加強企業管理領導小組、(原)國家經濟委員會和勞動人事部{1988}1號[關于企業升級中考評安全問題的暫行規定]的有關要求,部結合交通行業的實際情況,研究制定了《交通行業企業升級中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指標的暫行規定》。勞動部勞安字{1988}17號文件同意,將此規定印發試行。
現將《交通行業企業升級中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指標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望認真執行。各單位在試行中有什么意見和問題,請及時告部(人事勞動司),以便后作必要的補充和修訂。
附:交通行業企業升級中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指標的暫行規定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四日
交通行業企業升級中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指標的暫行規定
一、總則
(一)根據國務院國發{1987}53號《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的緊急通知》的精神和全國加強企業管理領導小組、(原)國家經濟委員會和勞動人事部{1988}1號《關于企業升級中考評安全問題的暫行規定》的有關要求,結合交通行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于交通行業獨立核算、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單位)。
(三)本規定所考核的企業、單位和職工傷亡事故,必須符合國家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和國家計委、國家統計局、勞動部對《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的問題解答、說明,以及部勞字{1988}87號《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問題解答》的要求,原始資料必須完整準確。
(四)交通行業企業升級中保護安全生產指標是國家級企業的主要考評指標,具有否決權。
二、考 核 指 標
(一)行業分類和千人死亡率、千人重傷率累計考核指標(見附表)。
(二)符合規定考核指標的企業、單位,在升級考核年度和申報期間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 三人)的重大傷亡事故,該企業不得升級。
(三)屬于千人死亡率、千人重傷率累計考核指標附表序號所列1—10的行業中的企業,其六千人以下(含六千人),兩千人以上(不含兩千人)的企業、單位,在升級考核年度和申報期間,發生死亡一人(指死亡超指標,重傷符合指標)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勞動保護監察機構核定,出具證明,可不影響該企業升級。
1、該企業、單位在此次事故前已連續三年無職工傷亡事故;
2、非生產崗位發生的死亡事故;
3、非本企業、單位的責任造成的死亡事故。
(四)兩千人以下(含兩千人)的企業、單位,在升級考核年度和申報期間無殘廢事故,但重傷一人(指重傷超指標),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勞動保護監察機構核定出具證明,可不影響升級:
1、該企業單位在此次重傷事故前已連續三年無重傷事故;
2、非生產崗位發生的重傷事故;
3、非本企業責任造成的重傷事故。
(五)經勞動保護監察機構監察發現的不安全隱患,并指令限期整改而又沒有如期整改和企業、單位,根據其對不安全的的予整改程度,評定其升級與否:
1、在計劃整改之中,并且已有實施方案,給予寬限整改期,允許企業、單位升級;
2、雖有整改計劃,但無實施方案,可延緩企業、單位升級期;
3、無整改計劃的企業、單位,不得升級。
(六)未發生作廢人員的重大經濟損失事故,按交通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七)已進入國家級的企業,發生工傷事故,達不到安全生產指標要求的,由審批單位提出警告期整改。一年內仍達到安全生產指標的,撤銷其國家級企業的稱號。發生特大事故的,立即撤銷國家級企業的稱號。
三、附則
(一)企業、單位升級考評工作,須有行業人事勞動部門和地方勞動部門參加。
(二)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三)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過去沿用的安全生產指標同時廢止。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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