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0123
19880601
海洋石油物探船作業認可辦法
(1988年1月23日 石油工業部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88〕海油安字第3號文頒發)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工業部海洋石油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下稱《安全管理規定》)中有關物探船作業認可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物探船在開始實施地球物理勘探作業(下稱物探作業)前,作業者應按照《安全管理規定》第二章有關條款,通知承包者向石油工業部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下稱安全辦公室)申報物探船作業認可。承包者應不遲于開始物探作業前的15天,向安全辦公室地區代表提交按本辦法附件1格式的申報書和第三條規定的證書以及有關文件、資料,并按其要求辦理有關具體事宜。
第三條 承包者在申報物探船作業認可時,應交驗和備查由石油工業部或其他有關政府部門或其認可單位頒發的證書及有關文件、資料。
一、應交驗的證書、文件和資料:
1.有關船舶證書及其他證書登記表(見附件2)。
2.震源系統的有關證書、文件和資料:
(1)震源系統的說明書,包括震源類型及其相應的工作氣壓、工作溫度,各類震源的拖曳方式等;
(2)震源系統的主要壓力容器和裝置的試壓合格證件,包括:高壓儲氣罐、高壓氣管線,蒸汽發生器、過熱器、高溫蒸汽管線,氧氣罐、易燃易爆氣體罐;
(3)震源的拖曳鋼覽、絞車檢驗合格證件;
(4)震源危險品(包括:炸藥、雷管、易燃易爆氣體等)的實際儲存數量、儲存條件、進出庫管理辦法及看管、使用制度等書面說明和資料。
3.電纜絞車的檢驗合格證件。
4.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和/或可燃性氣體檢測與報警系統的試驗報告。
5.物探船經理,地震儀器工程師,物探船船長,物探船定位、導航工程師和/或主操作員,震源機械師和/或主操作員等主要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資格證件。
6.安全手冊。
7.符合《安全管理規定》第四章要求的有關物探船作業安全應急計劃。
二、應備查的證件:
1.船員及物探作業人員持有的“海上求生”、“海上急救”、“船舶消防”、“救生艇筏操縱”安全培訓證書;
2.無線電報務員、電工等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件。
第四條 安全辦公室認為必要時可派員登船檢查,確認符合《安全管理規定》后,向承包者頒發物探船作業認可通知。
第五條 物探船作業認可通知有效期為1年,在有效期內正在進行的物探作業未完成而需延期時,承包者應在不遲于有效期滿前10天,按本辦法附件3的格式向安全辦公室申報物探船延期作業認可。
物探船延期作業的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物探船延期作業認可通知期滿后仍需繼續作業時,承包者應向安全辦公室重新申報物探船作業認可。
物探船作業認可通知的失效按《安全管理規定》第二章第十條執行。
第六條 在物探船作業認可通知有效期內,承包者應保持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交驗和備查的證書、文件的有效性。
當物探船及物探作業發生變更時,承包者應于再次物探作業前10天,向安全辦公室報告相應發生的事項和報送相應變理更的證書、文件和資料。這些變更包括:
1.震源系統的主要設備和裝置,安全監測、報警系統,消防、救生設備及通訊設備的變更;
2.物探作業合同、作業者、作業海區,物探合同規定的物探作業的起止時間的變更;
3.物探船作業安全應急計劃的變更;
4.物探船經理、船長、地震儀器工程師及震源機械師的變更;
5.其他對物探船及物探作業安全有重大影響的變更。
第七條 對違反本法的責任者,安全辦公室有權按照《安全管理規定》第八章有關條款追究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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