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本市一些單位的開水爐、箱(罐),熱水爐、箱(罐)由于安裝不當管理不嚴,爆炸事故不斷發生.僅據1983年事故分析,此類事故占全市鍋爐、容器事故總數的28%.給國家財產和人民的生命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為了加強對開水爐、箱(罐)及熱水爐、箱(罐)的管理,防止這類設備爆炸事故的發生,保障人身安全和國家財產不受損失,我局制訂了《關于開水爐、箱(罐)及熱水爐、箱(罐)安全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在安全月活動中,各主管單位要組織人力按本規定的要求對所屬單位的這類設備使用管理情況普遍開展一次檢查.各區、縣勞動部門要負責區縣所轄內的單位監督檢查工作,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要責成有關單位,限期改進.各部門在執行本規定中存在什么問題,應及時通知我局.
附:
關于開水爐、箱(罐)及熱水爐、箱(罐)安全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為了確保開水爐、箱、罐及熱水爐、箱、罐的安全運行,防止發生事故,特制訂本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凡在京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中使用供熱量每小時小于或等于1萬大卡或受熱面小于及等于一平方米的熱水爐、箱、罐均為本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二條 使用開水爐、箱、罐和熱水爐、箱、罐的單位,必須在設備或系統的頂部開孔,開孔直徑必須大于或等于38毫米,若設排汽管(膨脹管),應根據排汽管(膨脹管)的長度適當增大引出口的內徑.排汽管(膨脹管)上嚴禁加裝閥門,并要有可靠的防凍措施.
第三條 各單位使用開水爐、箱、罐及熱水爐、箱、罐應參照安裝示意圖進行安裝(示意圖附后),并要根據設備情況分別建立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安全操作等使用管理制度,同時要指定一個部門進行管理,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四條 各單位使用這類設備必須固定專人(專職或兼職)操作,操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熟悉設備的結構,操作規程.要做到會操作、會維修、會保養、會排除故障.
第五條 各單位對上述設備未經其單位領導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設備結構、操作規程,不得擅自增加閥門.
第二章 開水爐、箱、罐的管理
第六條 凡茶爐一律不準當做蒸汽鍋爐和密閉式熱水鍋爐使用.
第七條 蒸汽加熱的開水箱、罐不得采用夾套式.
第八條 盤管式蒸汽加熱開水箱、罐,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對盤管承壓部分做水壓試驗.
第三章 熱水箱、罐的管理
第九條 熱水箱、罐應設計為高位常壓裝置,上部敞口使用,其開口必須大于或等于38毫米;熱水箱、罐放置高度要滿足水壓頭要求,一般不超過10米,熱水箱、罐上要加蓋板,以遮擋雜物,但蓋板不得壓緊.
第十條 密閉承壓的熱水箱、罐必須參照《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要求執行.
第十一條 汽源工作壓力大于熱水箱、罐使用工作壓力時,在汽源與熱水箱、罐之間要裝設靈敏可靠的減壓裝置和安全閥,不得采用調節閥門的方法控制熱水箱、罐用汽壓力.
第四章 采暖系統的管理
第十二條 各單位使用各類小型采暖系統,必須由專業人員設計.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范和要求.
第十三條 采用重力循環的熱水鍋爐進行采暖其安全要求:
1.鍋爐必須與膨脹水箱相聯,膨脹水箱高度應控制在10米以下,膨脹水箱和采暖系統之間,不得裝閥門,并有可靠的防凍措施.
2.在采暖系統的最高點要有集氣裝置.
3.采暖系統與鍋爐嚴禁密閉循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各區、縣勞動部門對所轄各單位使用開水爐、箱、罐、熱水爐、箱、罐的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于未按本規定進行管理的單位或直接領導者,有權限期改進,堅持不改或發生事故,應追究其責任者.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于北京市勞動局.
附:
開水爐、箱、罐及熱水爐、箱、罐安裝示意圖.(圖略見P1220-12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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