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22號)及其配套的《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等三個規范性文件(國質檢鍋〔2003〕194號)的規定,其實施日期分別為2003年1月1日和2004年1月1日。在此過渡期內,對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凡是2003年12月31日前受理的企業,其許可條件和批準范圍仍按照2003年以前的規定執行,頒發新的許可證。但已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受理,并能夠在2003年12月31日前進行鑒定評審工作的,申請者要求推遲到2004年以后安排鑒定評審的,其許可條件和批準范圍將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規定執行。
二、凡是2004年1月1日后提出申請,必須填寫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申請書》,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文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規定進行鑒定評審。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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