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為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深化“放管服”改革,現就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衛監督發〔2012〕25號)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提供技術服務時,應當接受服務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監督檢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個人劑量監測服務的,監測結果報服務單位所在地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跨地域服務備案的有關規定自即日起取消,各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要在官方網站上公布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信息,方便公眾查詢。
二、地方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的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預評價報告審核、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等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不得由本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開展。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有關單位不得再承接上述中介服務項目,在此之前已承接的項目可以繼續完成。各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要按照《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做好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監督發〔2016〕38號)和本通知的要求,組織做好相關行政審批及監督檢查工作。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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