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4月1日冶金工業部[1992]冶安環字第164號文頒發)
1總則
1.1為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加強工業毒物作業職業衛生管理,保護職工身體健康,防止和消除工業毒物的危害,減少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發生,結合冶金企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程。
1. 2本規程規定了冶金企業工業毒物作業職業衛生管理的作業管理、作業環境管理、健康管理及職業衛生教育。
1.3本規程適用于冶金工業有工業毒物作業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三資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參照執行本規程。
2引用標準
GB5817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
TJ36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2890過濾式防毒面具
GB5044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
GB6515涂裝作業安全規程──涂漆工藝通風凈化
GB12331有毒作業分級
GB3232職業性慢性錳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3230職業性苯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8781職業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3231職業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8785職業性溶劑汽油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7804職業性皮膚病斷標準及處理原則(總則)
3術語
3. 1工業毒物
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或使用的各種有毒物質。
3. 2職業中毒
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接觸工業毒物作業而引起的中毒。
3. 3工業毒物作業
職工在作業場所接觸工業毒物的作業。
4作業管理
4. 1在保證產品質量的前提下,必須貫徹執行無毒(害)代替有毒(害),以低毒(害)代替高毒(害)的生產原則,從根本上消除或減少工業毒物對職工健康的危害。
4.1.1噴漆、脫漆、印刷及粘膠作業宜用無苯稀料代替苯作為溶劑及稀釋劑。
4.1.2整流作業應采用硅或硒整流器代替汞整流器,各種工業用儀表應采用無汞儀表代替有汞儀表。
4. 1.3焊接作業宜用無錳焊條代替有錳焊條。
4.1.4高爐煉鐵應用石油瀝青等代替煤焦油瀝青配制炮泥。
4. 2盡量采用無害化先進技術和工藝,使生產過程機械化、自動化、密閉化、管道化和連續化,控制工業毒物的逸散,減少職工接觸工業毒物的機會。
4.2.1鉛熔煉作業應用機械澆注代替手工澆注,并控制熔鉛(或鉛浴)溫度,防止大量鉛蒸汽蒸發。
4.2.2噴漆作業應以靜電噴漆,電泳涂漆等先進工藝代替手工噴漆。
4. 2.3錳鋼焊接作業應用自動電焊代替手工電焊,錳原料加工及礦石粉碎應采取密閉操作。
4.2.4汞作業的工藝布置必須把有汞和無汞的工序隔開,可能產生流散汞的操作必須在專門的工作臺上進行。
4. 2.5各種冶煉爐采用機械加料,爐門和爐孔應設置氣幕和點燃裝置。
4.2.6焦爐應用無煙裝煤、無煙出焦,軋制薄板應用連軋工藝代替疊軋工藝。
4.2.7煉焦副產品的回收、粗制和精餾生產設備,必須密閉或設置適當隔離裝置。
4. 3必須建立健全各種工業毒物作業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
4.3.1從事工業毒物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先開防毒設備后開生產設備,先停生產設備后停防毒設備”的操作規程。
4. 3.2有毒設備的檢修,必須遵循下列規定。
4.3.2.1檢修前必須做好檢修準備工作。
a. 制定檢修計劃;
b. 做好設備清洗、空氣置換工作;
c. 切斷待檢修設備一切物料出入口;
d. 安裝檢修用通風換氣設施。
4. 3.2.2嚴格執行禁火區的動火規定。
a. 動火前必須先辦理動火許可證;
b. 動火證只能在審批時間內有效;
c. 動火檢修地點應準備合適的滅火器材,動火完畢應熄滅余火、切斷電源方可離開現場。
4. 3.2.3罐內檢修(清洗)嚴格執行罐內檢修(清洗)的特種安全規定。
a. 入罐檢修前必須辦理罐內作業許可證;
b. 根據具體作業條件、設備狀況,采取適當的通風排毒等措施;
c. 罐內作業職工應佩戴好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
4. 3.2.4必須做好檢修中的其它防護措施。
4.4必須加強對產生工業毒物設備的維修和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4.5必須加強從事工業毒物作業職工的個人防護和個人衛生工作,建立各種工業毒物作業的衛生制度。
4.5.1從事工業毒物作業的職工,必須按規定佩戴防護面具,防護面具應按下述原則合理選用:
a. 空氣中氧氣體積濃度不低于18%,作業環境溫度為-30~+45℃,毒氣濃度符合GB2890表1規定范圍的非槽、罐等密閉容器內的作業,宜使用過濾式防毒面具;
b. 在有毒物質濃度過高或空氣中氧含量過低的特殊作業情況下,應選用隔離式防護面具。
4. 5.2接觸經皮膚吸收及局部作用危險大的工業毒物的作業職工,除穿用普通工作服外,還應供給特殊質地或式樣的防護服表。
4.5.2.1接觸強酸、強堿作業的職工,應供給耐酸、耐堿工作服。
4.5.2.2接觸有毒粉塵的作業職工,應供給防塵工作服。
4. 5.2.3接觸局作用強或經皮中毒危險性大的物質的作業職工,應供給相應質地的防護手套。
4.5.2.4毒物濺入眼內有灼傷危險的作業,應供給作業職工防護眼鏡,并在作業場所安裝上噴式水龍頭。
4.5.3對接觸焦油、瀝青等可引起職業性皮膚病的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職工,除穿用防護服裝外,還應供給相應的防護油膏。
4. 5.4職工所用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4.5.5必須建立防護用品的使用、檢修和管理制度,嚴禁濫發、濫用和使用不合格的防護用品。
4.5.6在有一氧化碳等窒息性氣體的車間,必須配備相應的急救用品,并應酌情設置自動監測報警儀器。
4.5.7產生工業毒物的車間,必須根據其車間的衛生特征分級,并按TJ36的有關規定,在車間內設置盥洗室、淋浴室、存衣室、個人專用更衣箱;接觸經皮膚吸收及局部作用危險性大的工業毒物時,車間內應有皮膚洗消和沖洗眼的設施。
4. 5.8禁止在有毒車間內吸煙、用餐、哺乳和飲水。
4.6產生汞、砷等職業危害較大的工業毒物作業車間,其墻壁、頂棚和地面等內部建筑結構的表面,應采用不吸收該種工業毒物的材料,必要時應加設保護層,車間內應備有沖洗地面和墻壁的設施,定期進行濕式清掃。
4. 7有汞流散的作業車間,其車間的窗臺、墻角等處應設計成不易堆積汞珠的表面形式,并應不定期地采用機械或化學方法消除流散汞。
5作業環境管理
5.1凡產生接觸工業毒物的作業,企業必須對其采取適當密閉與通風凈化措施,凡從國外引進的成套技術設備在生產使用中產生工業毒物危害的,必須同時引進或由國內制造相應配套的防毒技術設備。
5. 2通風凈化系統的設計及計及設置應本著“高效、實用、經濟”的原則,根據工業毒物發生源、生產設備及作業環境的特點,合理選擇通風凈化系統。
5.2.1產生鉛蒸汽的工業毒物發生源,應首先采用覆蓋劑覆蓋液面,并在產生鉛塵或鉛蒸汽的作業場所設置局部排氣裝置。
5. 2.2噴漆、粘膠等產生苯的作業場所或以苯為原料進行管道化生產的車間,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
5.2.3汞作業車間應采取局部排氣與全面通風相結合方法。
5.2.4產生一氧化碳等窒息性氣體的車間,其反應系統應盡量密閉、管道化,并采取局部排氣措施,不得使用局部送風方法排毒,當工業毒物發生源比較分散時,應采用全面通風換氣。
5.2.5礦山井下爆破后,宜采用局部通風措施排毒。
5. 2.6酸洗車間的酸洗槽液面,應在采用覆蓋劑的前提下加強抽風排氣。
5.2.7生產中可能突然產生大量工業毒物的車間,應設置事故排風裝置。事故排風裝置應采用全面通風換氣。
5. 3通風排毒裝置排出的工業毒物濃度必須符合TJ36標準的要求,超過標準時必須采取相應的凈化、回收或綜合利用等措施后方可向大氣排放。
5.4通風凈化系統的設置不僅要滿足衛生學要求,同時,還必須有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運轉期間發生事故。
5.5防毒設備必須與主體設置同時運行、同時檢修、同時維護,保證防毒設備的完好率、凈化率和同步運轉率,保證防毒設備的輔助設施和儀表完好。
5.6必須為防毒設備建立臺帳的檔案,認真記錄防毒設備的技術性能和使用維護狀況。
5.7企業主管部門(或職業衛生部門)對各廠、礦的防毒設備技術效果和性能參數,每2~3年應進行一次鑒定。
5.8對工業毒物作業定期檢查其勞動衛生條件,測定作業環境空氣中工業毒物濃度,評價預防措施的效果。
5.8.1作業環境空氣中工業毒物的檢測方法按《車間空氣監測檢驗方法》規定執行。
5. 8.2工業毒物檢測周期根據其工業毒物作業條件分級別確定。
a.IV、III級工業毒物作業,每月測定一次;
b.II級工業毒物作業,每3個月測定一次;
c.I級工業毒物作業,每6個月測定一次;
d. 0級工業毒物作業,每年測定一次。
5.8.3作業環境空氣中工業毒物的檢測必須在正常使用現有防毒設施、正常生產的情況下進行。
5.8.4企業如無檢測能力,可委托本地區經主管部門認可的有檢測能力的部門代為檢測。
5.8.5工業毒物檢測必須按規定進行采樣記錄,并將檢測結果上報有關部門,同時,在廠礦(車間)向職工群眾公布。
5.8.6企業主管部門(或職業衛生部門)每年對廠礦的工業毒物作業場所應進行1次抽查測定。
5.8.7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毒物作業竣工驗收前,生產設備改變和生產設備大修以及現有的工業毒物衛生防護技術措施的效果、新工藝、新技術和新產品的危害鑒定,均應采取系統的方法,按不同的有毒有害因素、作業工序、作業時間長短,在生產流程中對每道工序定點連續測定3次,以生產周期內工業毒物濃度的最高值、最低值及平均值,予以綜合評價。
5.8.8對投產后的工業毒物作業,應根據檢測的結果,對防護措施的效果,工業毒物濃度達標率,防護設備的完好率、凈化率、同步運轉率及職業中毒發生情況等主要指標進行評價。
5.9對工業毒物作業按照冶金工業行業標準《冶金企業工業毒物作業條件分級》進行分級和管理。
5. 9.1工業毒物作業條件分級周期按其現有級別確定:
a. IV級工業毒物作業,每年進行一次分級;
b. III級工業毒物作業,每2年進行一次分級;
c. II級工業毒物作業,每3年進行一次分級。
d.I、0級工業毒物作業,每4年進行一次分級。
5. 9.2對IV、III級工業毒物作業必須進行重點監督和管理,并做好如下工作:
a. 由主管部門、安全、工會等組織定期聯合檢查和巡視,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及時處理;
b. 對作業職工個人防護用品定期進行效果檢查、評價和監督管理;
c.盡快地、有計劃地采取綜合治理的措施,使其逐步降為I級,直至降為0級。
6健康管理
6.1企業必須對從事工業毒物作業的職工實施健康檢查,為從事工業毒物作業職工和職業中毒患者建立健康檔案。
6.1.1對初次參加工業毒物作業的職工,在其上崗前應進行就業前健康檢查,并將其檢查結果存入工業毒物作業職工健康檔案。
6.1.1.1就業前健康檢查合格方準上崗。
6.1.1.2就業前健康檢查確認有職業禁忌癥者,嚴禁上崗參加工業毒物作業。
6.1.2對在職從事工業毒物作業的職工,應實施就業中定期健康檢查。
6. 1.2.1就業中定期健康檢查周期按其工業毒物作業條件分級級別確定。
a. IV級工業毒物作業,每年進行一次檢查;
b. III級工業毒物作業,每2年進行一次檢查;
c. II級工業毒物作業,每3年進行一次檢查;
d.I、0級工業毒物作業,每4年進行一次檢查。
6.1.2.2就業中定期健康檢查發現有職業禁忌癥者,應盡快調離工業毒物作業崗位。
6.1.3對觀察對象(毒物吸收者)和職業中毒患者應進行定期復查和勞動能力鑒定。復查期限及勞動能力鑒定內容與要求根據所接觸工業毒物的類別按國家頒布的有關職業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中有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6.2健康檢查的項目與內容及工業毒物作業的就業禁忌癥根據所接觸工業毒物的種類按國家頒布的有關職業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的規定執行。
6.3工業毒物作業職工及職業中毒患者的健康檔案,應由職業病防治機構統一管理與保管。
6.3.1就業中定期健康檢查對象超過300人時,應建立索引卡。索引卡應詳細記載健康管理卡片號碼、工作單位、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工種及初查日期。
6.3.2逐次診斷登記簿應按廠、礦或車間分類,并準確記載各次普查日期和診斷結果。
6.3.3健康管理卡片應詳細記載職工自然情況、職業史、實驗室檢查結果、診斷和處理意見等。
6.4職業中毒的診斷及分級由授權的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組)根據健康檢查的結果,按照國家頒布的有關職業中毒的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和衛生部關于《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6.5凡國家尚未公布診斷標準的職業中毒,各企業可根據本地區暫行診斷標準進行診斷和分級。
6.6職工被診斷患有職業中毒后,企業應按照其職業中毒診斷分級并根據職業病診診斷機構(診斷組)的意見,對其進行分級管理。
6.6.1對中毒較輕及經醫治或療養恢復較好的職業中毒患者,治愈后可恢復原工作
6.6.2對于經醫治或療養后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工業毒物作業或工作的,應根據其機體功能狀態及檢查結果,在確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適當工作。對于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的技術骨干,調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6.6.3對于重度中毒患者,除積極治療外,應視病情安排其長休或從事輕工作。
6.7企業必須貫徹執行職業病報告制度,由企業職業衛生部門或其他主管部門按照冶金工業部和衛生部規定的職業病統計報表格式,按期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勞動部門、工會組織和本單位的主管部門報告職工職業中毒的發生和死亡情況。
6.8工業毒物作業的職工或職業中毒患者變動原工作單位時,調轉及接收單位應按衛生部等關于《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和《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7職業衛生教育
7. 1對初次參加工業毒物作業的職工,在其上崗前必須進行就業前職業衛生教育,就業前職業衛生教育應包括下列內容:
a. 工廠、車間及崗位的安全衛生規程;
b. 車間的工藝流程、工藝衛生及主要工業毒物危害部位和危險處;
c. 主要工業毒物的毒性及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d. 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及保管制度;
e. 保持良好個人衛生的方法及意義;
f. 異常現象的正確判斷及事故處理方法;
g.發生中毒時的急救措施。
7.2對在職從事工業毒物作業的職工,必須定期進行本崗位的就業中職業衛生教育。
7. 2.1就業中職業衛生教育可采用辦班、電化、廣播等多種形式,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a. 本崗位所接觸工業毒物的特性及職業中毒的發生原因;
b. 本崗位工藝原理及控制工業毒物產生的正確作業方法;
c. 本崗位工業毒物危害的防治措施;
d. 車間防毒設施的使用及管理方法;
e. 本崗位異常現象的正確判斷及事故處理方法;
f.其它有關預防職業中毒的必要內容。
7. 2.2就業中職業衛生教育周期按其工業毒作業條件分級別確定。
a. IV、III級工業毒物作業每月進行一次,每次2小時;
b.II、I、0級工業毒物作業每6個月進行一次,每次2小時。
7.3對從事工業毒物作業的班組長、工段長、車間主任(含科長)乃至廠長,應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職業衛生提高教育。
7. 3.1職業衛生提高教育應包括不下內容:
a. 工業毒物對人體的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b. 改善作業環境的方法;
c. 防護用品的選擇及使用;
d.有關職業衛生法規。
7.3.2職業衛生提高教育每年不少于6小時。
8附則
8.1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8.2本規程解釋權歸冶金工業部安全環保司。
鐵礦石與含鐵物料的鑒別方法
鐵礦尾礦利用率計算方法
鋼鐵行業智能制造標準體系建設指南(…
關于促進鋼鐵工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銅冶煉行業規范條件
鎂冶煉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鑄造用生鐵企業認定規范條件
關于γ射線探傷裝置的輻射安全要求
鋁行業準入條件
冶金企業安全標準化考評辦法(試行)
關于γ射線探傷裝置的輻射安全要求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暫行)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作廢】
煉鐵安全規程【作廢】
冶金企業高溫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規程
燒結球團安全規程【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