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安消防隊執勤條令
(1980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公安消防是一支軍事化的同火災作斗爭的隊伍,必須晝夜執勤,做好滅火戰斗準備,保證迅速出動,有效地撲救火災,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第二條 公安消防隊的執勤人員和消防車、艇、器材裝備,應根據責任區的人員密度、建筑條件、交通道路、消防水源、重點單位等情況和滅火任務的需要,予以配備。
第三條 公安消防隊全體執勤人員,要搞好業務教育訓練,進行調查研究,掌握責任區的水源、道路、建筑特點,熟悉重點單位的滅火作戰計劃,維護保養器材裝備,不斷加強執勤備戰工作。
第四條 公安消防隊在執勤中,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嚴格管理教育,加強組織紀律性,堅決執行上級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制度,保證執勤備戰任務的完成。
第五條 公安消防隊的執勤人員和車、艇,不得用于非消防方面,擅自動用的,要追究責任;影響火災撲救,造成嚴重后果的,必須嚴肅處理。
第二章 公安消防中隊執勤力量的組成
第六條 城市和縣鎮公安消防中隊,至少要配備二輛執勤消防車和最低數量的器材工具。特種消防車、手抬機動泵以及備用水帶等器材,可根據實際需要配備。
第七條 公安消防中隊的執勤人員,由執勤隊長、戰斗班和兩名通訊員組成。執勤隊長,由正、副隊長和正、副指導員輪流擔任。戰斗班執勤人員:水罐車和泡沫各八名,即班長、駕駛員和六名戰斗員;輕便消防車五名,即班長、駕駛員和三名戰斗員。特種消防車和消防艇的執勤人員,根據需要配備。
第八條 戰斗員的分工代號,由班長根據戰斗員的技術水平、實戰經驗和身體條件確定。
第九條 指揮員和通訊員應當配備全套戰斗服,手電筒;班長和各號員配備全套戰斗服和安全鉤、安全繩、手斧、手套;班長配備手電筒;駕駛員配備戰斗靴、手電筒。
第十條 執勤人員對消防車、艇上的器材工具,要明確分工,負責檢查保管。水罐車、泡沫車的執勤人員,分工保管器材如下:
(一)班長:分水器、安全繩、氧氣呼吸器、防火隔熱服;
(二)駕駛員:吸水管及其扳手、濾水器、異徑接口、帆布水桶;
(三)一、二號員:水槍、水帶、水帶掛鉤、泡沫槍(鉤管);
(四)三、四號員:梯子、水帶、水帶夾、護橋、斷電工具;
(五)五、六號員:梯子、水帶、破拆工具、消火栓扳手、急救藥箱;
第十一條 消防中隊電話室、了望臺,應根據需要配備執勤人員和器材設備,保證晝夜執勤。
第三章 公安消防中隊的執勤任務
第十二條 公安消防中隊的執勤任務主要是:做好滅火戰斗準備,聞警立即出動,撲救責任區的火災,或按照上級的命令,撲救其它地區的火災。
第十三條 公安消防中隊在執勤時,遇有下列情況,必須立即出動:
(一)當責任區發生火災或爆炸,接到報警時;
(二)當責任區以外發生火災或爆炸,接到上級命令時;
(三)當上級檢查執勤情況,聽到出動信號時;
(四)當發生其他重大災害事故,接到上級命令時。
第十四條 公安消防中隊執勤人員,聽到出動信號后,必須迅速著裝登車;執勤隊長檢查登車情況,宣布出車命令。消防車駛離車庫時間,不得超過一分鐘。
第十五條 公安消防中隊出動時,要留下一名干部,集中非執勤人員,準備再次出動。
第四章 公安消防中隊執勤人員的職責
第十六條 執勤隊長的職責
(一)組織好執勤力量,檢查全體人員的執勤情況和車輛器材裝備的維護保養情況,保證時刻處于戰備狀態。
(二)掌握責任區的情況,熟悉滅火作戰計劃,領導執勤人員的學習、訓練和各項執勤備戰工作。
(三)指揮執勤力量出動,乘指揮車或首車到現場;
(四)執勤時發生的重要問題,及時向上級報告;
(五)認真填寫《執勤記錄》。
第十七條 班長的職責:
(一)帶領全班進行學習和訓練,熟悉責任區的有關情況和重點單位的滅火作戰計劃,做好滅火戰斗準備。
(二)確定戰斗員的分工代號;
(三)檢查全班人員的執勤情況,保證車輛、器材和個人裝備完整好用;
(四)執勤時發生的問題,及時報告執勤隊長;
(五)聽到出動信號時,帶領全班迅速登車,待命出動。
第十八條 戰斗員的職責:
(一)積極參加學習和訓練,做好各項執勤備戰工作;
(二)明確自己的分工和任務;
(三)保持個人裝備和分工保養的器材工具完整好用;
(四)聽到出動信號時,迅速著裝,按規定位置登車。
第十九條 駕駛員的職責:
(一)維護保養好消防車和泵浦,保證油、水、電、氣充足,車輛完整好用;
(二)熟悉責任區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重點單位的有關情況;
(三)聽到出動信號時,迅速發動消防車,做好出動準備;
(四)遵守交通規則,保證行車安全;
(五)出車回隊后,及時對消防車進行檢查保養,發現故障迅速排除,恢復備用狀態。
第二十條 通訊員的職責:
(一)迅速、準確接受報警、發出出動信號,填寫《出車證》;
(二)將出車證送交執勤隊長、報告火災地點,并乘指揮車或首車出動;
(三)熟悉調集暗號和有關部門的電話號碼,掌握責任區重點單位的有關情況;
(四)維護保養通訊設備,發生故障要及時修復,保證通訊聯絡暢通。
第五章 公安消防中隊的執勤制度
第二十一條 公安消防中隊必須嚴格執行各項制度,建立正規的執勤秩序,保證執勤任務的順利完成。
第二十二條 公安消防中隊在每天上午上操課前進行調班。各班清點保養車輛器材后,全體人員列隊集合;執勤隊長進行交接班;接班執勤隊長調整落實執勤人員、車輛,安排執勤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安消防中隊在星期日和節日要堅持執勤,不安排學習和訓練;離隊休息的人員,不得超過四分之一。減少執勤車輛時,必須報告上級批準。
第二十四條 執勤人員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如有特殊事情需要離隊時,必須按規定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隊,并按時回隊銷假。
第二十五條 公安消防中隊必須設置門衛,擔任警戒,接待報警群眾,保持車庫門前道路暢通。
第二十六條 消防車庫內不準住人和存放危險物品。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第二十七條 電話室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不準他人擅自動用通信、信號設備。
第二十八條 執勤人員在住地訓練時,盡量不要使用執勤器材,以保證及時出動;外出訓練時,必須報告上級批準,并保持通訊聯絡。
第二十九條 公安消防中隊必須保持室內外整潔衛生,保障執勤人員身體健康。
第三十條 執勤人員的學習、訓練,熟悉責任區和重點單位的有關情況,制訂滅火作戰計劃和實地演練,檢查和維護消防水源等項工作,必須按照上級部署,有計劃地進行。
第六章 公安消防大隊、支隊、總隊執勤人員的組成、任務和職責
第三十一條 城市公安消防大隊、支隊、總隊的執勤人員,由正、副大(支、總)隊長,政委(教導員),戰訓科(股)長、參謀,調度員、通訊員和指揮車駕駛員等組成,輪流擔任執勤任務。
第三十二條 城市大(支、總)隊執勤人員,必須晝夜執勤,當重點單位發生火災和兩個中隊以上出動時,立即前往火場,指揮火災撲救工作。
大(支、總)隊執勤人員出動后,留隊干部要組織其他人員執勤,準備再次出動。
第三十三條 大(支、總)隊執勤指揮員,負責領導各中隊的執勤工作,檢查執勤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三十四條 參謀人員,負責協助大(支、總)隊指揮員掌握各中隊的執勤情況,經常進行檢查指導,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填寫好大(支、總)隊執勤記錄。
第三十五條 調度員,必須熟悉通訊暗號,檢驗通訊設備,保證聯絡暢通;接受報警后,掌握火災情況,迅速調動執勤力量;做好調度工作記錄。
第三十六條 通訊員,必須隨時接受報警,每日公布氣象情況,負責維護保養有線、無線通訊設備,做好通訊聯絡工作。
第三十七條 指揮車駕駛員,必須經常維護保養好指揮車輛,接到命令隨時出動,遵守交通規則,保證行駛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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