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評審辦法和程序
第八條安全監管總局成立安全生產工作創新成果獎勵委員會,由國家安全生產專家和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機關有關司局的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為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勵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提供政策性意見建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評審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
安全生產工作創新成果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創新成果獎勵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司,負責創新成果評選獎勵的組織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的申報人可以是地方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各類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等團體,也可以是個人。
多個單位共同完成的安全生產工作創新成果,由其第一負責單位組織申報。
第十條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中央企業總部、安全監管總局直屬單位申報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的,直接向安全監管總局申報;中央企業下屬機構申報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的,應當經中央企業總部初選并向安全監管總局推薦;其他組織和個人申報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的,應當經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初選并向安全監管總局推薦。
第十一條申報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產理論創新的論文或者安全生產實踐應用創新的說明。安全生產實踐應用創新說明應當包括創新已獲安全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證明或者驗算材料;
(二)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對申報創新成果的評價或者鑒定,或者不少于5名省級以上安全生產專家組成員的評價意見;
(三)作出評價或者鑒定意見的有關部門、機構或者安全生產專家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申報人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對申報的相關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申報的安全生產工作創新成果作出評價或者鑒定,并提出創新獎類別、授獎等級等具體推薦意見。
中央企業總部應當組織不少于5名省級以上安全生產專家組成員(不得與第十一條的專家重復)對下屬機構申報的創新成果作出評價意見,并提出創新獎類別、授獎等級等具體推薦意見。
第十三條創新成果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的材料進行匯總分類,提出初審建議。通過初審的創新成果,在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上公示,公示期一個月。
創新成果獎勵委員會組織評審組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對公示后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已解決的創新成果提出獲獎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安全監管總局召開局長辦公會對創新成果獎勵委員會提交的建議進行審議、作出獎勵決定,并以安全監管總局的名義向獲獎單位和個人頒發獎牌、證書及相應的物質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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