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核查人員的管理
第五十一條 核查人員需取得相應資質,方可從事企業實地核查工作。
第五十二條 核查人員包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冊審查員(以下簡稱審查員)、高級審查員和技術專家。
第五十三條 審查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65周歲(含65周歲)以下;
(二)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含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三)熟悉相關產品生產工藝、產品質量標準和質量管理體系;
?。ㄋ模氖沦|量工作滿5年。
第五十四條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對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培訓的人員進行考核注冊,并批準后頒發審查員注冊證書,證書有效期為3年。
第五十五條 審查員注冊證書期滿前3個月內應當按規定申請換證,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年齡在65周歲(含65周歲)以下;
(二)在證書有效期內至少完成6次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
?。ㄈ┟磕曛辽賲⒓?5小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相關工作培訓;
(四) 遵守審查員行為規范,無違法違規行為。
高級審查員在證書有效期內,滿足前款規定的條件,并每年至少擔任審查組長3次的,方可按規定換發高級審查員注冊證書;僅滿足前款規定條件的,可換發審查員證書。
第五十六條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負責組織審查員期滿換證申報工作,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負責為符合換證條件的人員換發證書。
第五十七條 審查員申請晉升高級審查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谧宰C書有效期內,至少完成10次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并擔任6次以上審查組長;
?。ǘ┟磕陞⒓?0小時以上生產許可證相關工作培訓;
(三)遵守審查員行為規范,無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十八條 申請晉級人員向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提出晉級申請,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對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上報的申請晉級人員進行考核,符合晉級要求的,經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批準后,頒發高級審查員注冊證書,證書有效期3年。
第五十九條 技術專家是指未取得審查員注冊證書,但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為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提供技術咨詢的有關人員。
第六十條 申請技術專家資格的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大學本科(含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級技術職稱;
?。ǘ氖孪嚓P專業工作滿10年;
?。ㄈ┚ㄏ嚓P產品專業知識并屬于相關領域的技術權威。
第六十一條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向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提出技術專家備案申請,經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批準后,可參加企業的實地核查工作。
第六十二條 技術專家參加企業實地核查工作時,不作為審查組成員,不參與做出審查結論。
第六十三條 注冊證書持有者應當妥善保管證書,證書遺失或者損毀,應當及時申請補領。
第六十四條 核查人員應當按照產品實施細則的規定開展企業實地核查。進行核查時,需向被核查企業出示相關證件。
第六十五條 核查人員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不得刁難企業,不得索取、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第四章 審查機構的管理
第六十六條 審查機構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運行機制;
(二)有與開展相關產品審查工作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ㄈ┯羞m宜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施;
?。ㄋ模┱莆丈a許可證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了解生產許可證的工作機制和程序;
?。ㄎ澹┝私庀嚓P產品的行業狀況和國家產業政策;
(六)沒有從事相關產品生產、銷售、監制、監銷的行為。
第六十七條 符合第六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單位可以向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申請承擔相關產品的審查機構工作,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袚嚓P產品審查機構的書面申請;
(二)申請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三)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
(四)相關產品的行業發展水平、企業分布和產品檢驗機構的基本情況;
?。ㄎ澹氖庐a品質量監督和生產許可證工作的經歷。
第六十八條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對申請單位的資格進行審查,必要時派員實地考查核實,并上報國家質檢總局擇優批準符合資質要求的單位承擔審查機構工作。
第六十九條 審查機構應當自批準之日起15日內向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提交審查機構負責人名單及崗位設置等基本情況。審查機構負責人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將變化情況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備案。
第七十條 審查機構開展企業實地核查時,不得妨礙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
第七十一條 審查機構在從事生產許可證工作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期限完成審查工作;
?。ǘ┏鼍咛摷賹彶榻Y論;
(三)擅自增加實施細則以外的其他條件;
?。ㄋ模┪聪蚱髽I說明企業有權選擇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送樣檢驗;
?。ㄎ澹氖禄蛘呓榻B企業進行生產許可有償咨詢;
(六)向企業推銷生產設備、檢驗設備或者技術資料;
(七)聘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企業實地核查工作;
?。ò耍┻`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檢驗機構的管理
第七十二條 申請承擔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計量認證、審查認可或者實驗室認可,并經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指定后,方可承擔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
第七十三條 檢驗機構應當向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提出承擔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書面申請。
第七十四條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對提出申請的檢驗機構以適當的方式進行審查并提出推薦意見。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對檢驗機構的申請進行必要的核實。
第七十五條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按照保證工作質量和進度、方便企業送檢、適度競爭的原則,對符合條件的檢驗機構進行指定,并公布其承擔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范圍。
第七十六條 被指定的檢驗機構依據產品實施細則的要求,開展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工作,并出具檢驗報告。
檢驗報告需有檢驗人員、復核人員、檢驗機構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員簽字。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檢驗報告負責。
第七十七條 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產品檢驗收費標準向企業收取檢驗費用。
第七十八條 檢驗機構應當建立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技術檔案,并確保檔案完整、真實、有效。
第七十九條 檢驗機構在從事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工作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要求和方法開展檢驗工作;
?。ǘ﹤卧鞕z驗結論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三)從事與其指定檢驗任務相關的產品的生產、銷售活動,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上述產品;
(四)從事或者介紹企業進行生產許可的有償咨詢;
?。ㄎ澹┏瑯藴适杖z驗費用;
(六)違反規定強行要求企業送樣檢驗;
?。ㄆ撸┻`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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