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考核中心應當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試的結果記入考試評定報告,將操作技能考試試件的檢驗結果記入考試檢驗記錄表。
考核中心應當在考試結果評定后10個工作日內,將考試合格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考試評定報告,經中心主任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
第十九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只能從事考試合格項目對應范圍內的焊接活動。
第二十條 考核中心應當建立并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檔案,檔案應當包括焊工、焊接操作工連續操作記錄等。
焊工、焊接操作工聘用單位應當填寫焊工、焊接操作工連續操作記錄,并每六個月報相關考核中心備案。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考試評定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試結果的審查,并作出是否授予資格的決定。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考試合格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頒發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焊工、焊接操作工資格證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焊工、焊接操作工姓名及聘用單位;
(二)考試合格項目;
(三)有效期限;
(四)證書編號。
第二十三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中執業。
持證焊工、焊接操作工變更聘用單位的,應當由聘用單位向考核中心提出資格證書變更申請,同時應當提供原聘用單位的意見,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更換新的資格證書。更新后的證書有效期適用原證書的有效期。
第二十四條 焊工、焊接操作工資格證書的有效期限為3年。
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在有效期內從事考試合格項目的焊接工作質量優良,需要繼續從事焊接活動的持證焊工、焊接操作工,應當于有效期屆滿60個工作日前,向考核中心提出延續申請。
考核中心應當自收到延續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延續申請的初步審查,提出是否準予延續的建議,并將延續申請和焊工、焊接操作工連續操作記錄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焊工、焊接操作工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期限為十二個月,延長期自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試合格項目有效截止日期算起。
不符合延期條件或者延長期滿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需要繼續從事焊接工作的,可以重新提出申請。
第二十五條 連續中斷焊接工作超過三個月的,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連續中斷考試合格項目對應的焊接工作超過六個月的,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資格證書中的相應考試項目的合格記錄自動失效。
第二十六條 考試評定報告和焊工、焊接操作工資格證書中操作技能考試的合格項目應當用代號表示。代號的組合順序為焊接方法分類號、試件形式代號、焊縫形式代號、母材類別號、焊接材料、試件規格尺寸、焊接位置代號、焊接要素分類號。
第二十七條 取得國外相關資質的境外單位焊工、焊接操作工,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核準后,方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活動。
第二十八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有舞弊行為的,由考核中心取消其考試資格,并停考1年。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考核中心應當在進行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試10個工作日前,將考試計劃、內容和地點書面通知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
第三十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對考核中心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分為綜合性檢查和專項檢查:
(一)綜合性檢查內容包括考核中心質量保證體系的運行、人員師資力量、考核管理制度和細則、考核活動的相關文件和記錄、考核計劃及實施等。
(二)專項檢查內容是對考核中心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動的抽查。
第三十一條 考核中心應當配合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絕和阻礙。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2026…
加快培育服務消費新增長點工作方案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規范
關于加強博物館藏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于加強文物博物館單位開放安全管理…
養老機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人民防空行業標準管理辦法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廢止】
生產現場安全通道規定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
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