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卷煙紙的專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卷煙紙是指卷煙盤紙、機制雪茄煙紙、未經分切的卷筒卷煙紙。
第三條 卷煙紙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卷煙紙生產、經營企業須經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核批淮,憑國家煙草專賣局核發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五種煙草專賣品經營企業許可證進行卷煙紙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條 凡從事卷煙紙生產、經營的企業和煙草制品生產企業,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章 卷煙紙專賣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國家煙草專賣局主管全國范圍內的卷煙紙專賣管理工作,各省級煙草專賣局主管本轄區范圍內的卷煙紙專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煙草專賣局授權中國煙草物資公司根據《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具體負責卷煙紙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國家煙草專賣局授權中國煙草進口總公司、中國煙草物資公司按各自工作范圍負責卷煙紙進出口業務。
第七條 卷煙紙生產、經營企業須接受國家煙草專賣局專賣管理部門及所在省級煙草專賣局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各省級煙草專賣局應加強對卷煙紙生產、經營企業的專賣管理;負責取締本轄區內非法的或未經許可的卷煙生產、經營企業,嚴肅查處其違法行為;維護國家煙草專賣局對違法企業的處理決定。
第三章 卷煙紙計劃管理
第九條 卷煙生產企業須按時向省級煙草專賣局報送下一年度國產卷煙紙的需求計劃,省級煙草專賣局根據卷煙生產計劃和產品結構,每年十月上旬向國家煙草專賣局報送下一年度全省卷煙紙需求量及品種規格計劃,由國家煙草專賣局發展計劃司牽頭,會同經濟運行司、中國煙草物資公司等部門編制國家煙草專賣局卷煙紙生產、分配計劃。中國煙草物資公司根據國家煙草專賣局卷煙紙生產、分配計劃組織供需雙方簽訂供貨合同,并對合同進行審核鑒章。
第十條 卷煙生產企業根據本企業所需進口卷煙紙,須按時向省級煙草專賣局報送下一年度進口卷煙紙的需求計劃,省級煙草專賣局根據具體生產牌號需用量并嚴格審核后,每年十月上旬向國家煙草專賣局報送一年度全省進口卷煙紙需求量,由國家煙草專賣局發展計劃司牽頭,會同經濟運行司、中國煙草物資公司等部門審核后,由國家煙草專賣局下達分省總量計劃。進口卷煙紙的具體品種規格由中國煙草物資公司根據實際生產需要確定。
第十一條 各卷煙紙生產企業須按國家煙草專賣局編制的卷煙生產計劃進行生產,不得超產。擴大卷煙紙生產能力,須經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批。
第四章 國產卷煙紙專賣管理
第十二條 持有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和五種煙草專賣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卷煙紙生產、經營企業,須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范圍生產和經營。
第十三條 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只能從持有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和五種煙草專賣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卷煙生產、經營企業購進卷煙紙。
第十四條 持有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和五種煙草專賣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卷煙紙生產、經營企業,只可將卷煙紙銷售給持有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煙草制品生產企業。
第五章 卷煙紙進出口專賣管理
第十五條 經營卷煙紙進出口業務的企業,須持有國家煙草專賣局核發的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其它任何企業,不得自行進口卷煙紙。
第十六條 卷煙紙進口業務由中國煙草進出口總公司根據國家煙草專賣局卷煙紙進口計劃,統一組織對外詢價,談判、簽約,中國煙草物資公司參加對外談判。進口卷煙紙國內經營由中國煙草物資公司負責,卷煙生產企業只能從中國煙草物資公司及各省級煙草物資部門購進進口卷煙紙,不準從非正常渠道購進進口卷煙紙。
第十七條 卷煙紙出口業務由中國煙草物資公司統一組織資源,中國煙草進出口總公司統一對外成交。
第十八條 設立卷煙紙中外合資、外商獨資企業,須經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批。
第十九條 執法部門沒收的走私和非正常渠道進口卷煙紙由煙草拍賣行拍賣,中國煙草物資公司及各省級煙草物資部門參加競買。
第二十條 各卷煙生產企業和卷煙紙生產、經營企業,不得購買走私卷煙紙(包括罰款放行的走私卷煙紙)和非正常渠道進口的卷煙紙。
第六章 卷煙紙的運輸
第二十一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進口卷煙紙,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根據中國煙草進出口總公司統一上報的進口合同和中國煙草物資公司開具的調撥單簽發準運證;運輸拍賣的走私卷煙紙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根據煙草拍賣行拍賣手續簽發準運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出口的卷煙紙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根據出口合同簽發準運證。
第二十二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國產卷煙紙,由調出方省級煙草專賣局根據中國煙草物資公司鑒章的購銷合同簽發準運證,或由調出調入雙方省級煙草專賣局簽發準運證。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運輸卷煙紙,由省級煙草專賣局簽發準運證。
第七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對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五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卷煙紙生產、經營企業違法生產、經營卷煙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非法生產、經營總值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卷煙紙生產、經營企業違法向非法煙廠、制假窩點出售卷煙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生產經營資格并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非法經營總值20%、50%以下的罰款。屬系統內企業,按《煙草行業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追究企業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屬系統外企業的,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向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建議比照系統內企業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無準運證運輸煙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其違法運輸卷煙紙總值20%以上、50%以下罰款,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沒收所運輸的卷煙紙。
第二十六條 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企業從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和五種煙草專賣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卷煙紙生產、經營企業購買卷煙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卷煙紙總值50%以上、一倍以下罰款,并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法進出口和購買走私卷煙紙(包括罰款放行的走私卷煙紙)及非正常渠道進口卷煙紙的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企業,沒收所購買的卷煙紙,并按有關規定追究企業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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