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救生衣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通知
交體法發〔1997〕1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交通廳(局、委、辦),長江航務管理局、黑龍江航運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
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國發〔1984〕54號)的精神,經國家技術監督局批準,我部決定對救生衣產品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現將我部組織制定的《救生衣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部規定救生衣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截止日期為:1997年9月31日前。該產品的生產許可證生產條件審核和質量檢測工作將于1998年5月底前結束。
一九九七年四月四日
主題詞:印發 許可證 細則通知
抄 送: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務院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交通部船舶救生設備質量監督檢測中心,部船檢局,部財務司、安監局。救生衣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原國家經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經委等七部門《嚴禁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為《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國所有生產救生衣產品的企業。凡是生產該產品的企業,不分隸屬關系和企業經濟性質,均應按本《細則》規定,申請生產許可證。
在國家技術監督局的統一領導下,由交通部負責救生衣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和監督工作。未取得交通部頒發的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均不得生產該產品。違者按原國家經委等七部門上1987年3月聯合發布的《嚴禁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的規定》等有關法規進行查處。
第三條 生產許可證的管理機構
一、交通部設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救生衣生產許可證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和交通廳、局(以下簡稱省交通廳、局),協助交通部做好救生衣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工作。
三、經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全許辦(1996)30號文批準,交通部船舶救生設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為救生衣生產許可證質量檢驗單位。
第四條 企業取得救生衣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經營范圍包括生產救生衣產品的營業執照。
二、產品質量符合現行國家、行業標準,國際海事組織決議、船檢規范的要求。
三、具有正確、完整的產品圖樣和技術文件。
四、具有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量與檢驗手段。
五、具有保證產品質量和進行正常生產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及計量、檢驗人員。
六、具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
(上述二至六項的具體內容見附件一、附件二)
第五條 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審核和發放
一、企業在自查認為具備本《細則》第四條 規定的條件下,在交通部規定的時間內向交通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
(一)填寫申請書(另發)一式四份,經企業主管部門同意簽章后報本省交通廳、局。無主管企業可直接報交通廳、局。
(二)省交通廳、局在接到企業的申請書后,應及時審核(包括對企業申請資料的審查和視情況對申請企業進行初訪),并按本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辦理省內有關申請手續。
(三)省內申請手續辦理完后,由省交通廳、局將二份申請書報送交通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一份留存省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一份留存省交通廳、局。
二、交通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在受理企業的申請書后,組織審核組對申請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核,審核時請省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派員參加(審核辦法及內容見附件一),并按有關規定(見附件二抽樣方法)封存樣品。
三、申請取證企業應當將所封存的樣品送檢驗單位進行質量檢驗(質量檢驗評定辦法見附件二)。檢驗單位須在收到企業送交樣品的四個月內出具質量檢驗報告,并報送交通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同時送交申請取證企業。檢驗單位應當對其出具的檢驗報告負全責,不得偽造檢驗數據、檢驗結論。
四、企業的生產條件審核和產品質量檢驗都合格后,經交通部批準,并報國家技術監督局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同意,由交通部頒發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及產品目錄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統一予以公告。
五、對生產條件審核或產品質量檢驗不合格的企業,允許企業整頓,從宣布之日起(由交通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正式文件通知企業),在6個月之內重新提出申請。若第二次生產條件審核或產品質量檢驗仍不合格,則取消申請資格。
重新申請可直接向交通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提出(提交重新申請報告,不需重新報送申請書)。
六、凡在國內生產并在國內銷售的救生衣生產企業的聯營廠或分廠,也必須單獨取得生產許可證后才具有生產該產品的資格,否則,不許生產,不許銷售。
七、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救生衣產品,如欲用于船舶及海上設施,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的有關規定向該局申請認可和檢驗發證。為減輕企業負擔,企業可在申請生產許可證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申請型式認可或工廠認可。以便這兩項工作在交通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和船檢局的統一協調下進行。
第六條 生產許可證的使用和管理
一、取得救生衣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在產品包裝或銘牌上標明生產許可證的標志、編號。
救生衣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標志、編號統一規定為:
XK18-002
生產許可證編號
產品編號
交通部編號
生產許可證標志
二、救生衣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從批準之日起)。
三、在下述情況下,企業應按本《細則》第五條 規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申請,經交通部復查合格后,重新頒發生產許可證(原發證書自動失效)。
(一)企業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后,繼續生產該產品的;
(二)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救生衣的產品標準或企業的生產條件發生重大改變的。
四、獲取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的新的營業執照,在30日內(以核發營業執照日期為準)向交通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五、新建和轉產救生衣產品的企業,持省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可隨時申請生產許可證。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涂改生產許可證。不得將生產許可證提供給他人使用。
七、已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保持企業的生產條件符合要求,保證獲證產品的質量。交通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將對獲證企業、獲證產品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根據國家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原國家經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物價局和財政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辦理生產許可證所需費用申請企業承擔。
(收費辦法見附件三)。
第八條 本《細則》已經國家技術監督局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全許辦(1996)30號文批準,由交通部發布實施。
第九條 本《細則》由交通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一:
救生衣生產企業生產條件審核辦法
一、為了考核救生衣生產企業的生產條件,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是交通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派出的審核組對企業進行現場審核的依據。
三、本《辦法》共有審核項目27項,每項內容完整的為合格項目,否則為不合格項目。
最終項目合格率在85%以上,且關鍵項目均合格(第2、16、21項為關鍵項目),則本次現場審核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四、現場審核以企業提供的正規書面資料為依據。
五、凡是通過國家認可的有關質量體系認證機構審核,并頒發證書的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可免除本次審核。
附件二:
救生衣產品質量檢測評定辦法
一、救生衣產品質量檢測項目分為原型試驗檢測和材料試驗檢測兩大類。
(一)抽樣方法:
1、抽樣人員:
交通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派出的企業生產條件現場審核組中的審核員或檢驗單位人員。
2、原型試驗檢測抽樣:
在企業成品庫中(已由企業檢驗合格),采取隨機抽樣的方式,每個品種抽取4件(企業提供的抽樣基數應不少于每個品種100件),當場封存,由企業負責送檢驗單位。
3、材料試驗檢測的抽樣:
每個品種的救生衣須提供以下數量的材料。
(1)包布:3m
(2)縛帶:編織帶3 m;用包布縫制的縛帶,累計總長度不少于4 m,并在救生衣上截取;
(3)縫線:1卷;
(4)芯材:按對應生產標準提供1.5倍的樣塊。
4、檢驗單位接到企業送交的樣品后,須辦理樣品登記及其它有關手續。
(二)檢測標準:
檢驗單位須根據不同品種的救生衣產品,分別按GB4303《船用救生衣》;
GB4304《船用工作救生衣》;IMO A 689 (17)《救生設備試驗》標準的要求和船檢局現行的救生設備規范和技術法規,對企業送交的樣品進行檢測(具體檢測項目詳見附表)。
(三)綜合判定原則:原型試驗檢測所有項目均合格和材料試驗檢測所有項目均合格,則產品檢測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二、檢驗報告:檢驗單位須在收到樣品的四個月內出具質量檢驗報各,并報送交通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同時送交企業。
附件三:
救生衣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辦法
一、根據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原國家經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物價局和財政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辦理生產許可證所需費用由申請企業承擔。
二、經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核定73種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費(1996)1500號〕批準,救生衣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標準為:
(一)審查費:2500元;
(二)質量檢驗費:3200元;
(三)公告費:400元;
(四)證書費:10元;
三、審查費、公告費、證書費(共計2910元)向交通部交納:
銀行:工商行北京東四南分理處;
帳號:891295-76;
收款單位:交通部辦公廳(請注明為生產許可證費用);
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郵政編碼:100736;電話:65292617、65292616。
四、質量檢驗費向交通部船舶救生設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交納:
銀行:工商行武漢市分營;
帳號:2903-144-020101869;
收款單位;交通部船舶救生設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
通信地址:武漢市橋口區六角亭循禮巷47號,郵政編碼:430022,電話:027-5862522轉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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