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加強企業管理領導小組國家經濟委員會
勞動人事部關于企業升級中考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加強企業管理領導小組、經委(計經委)、勞動人事廳(勞動局),國務院有關部門,解放軍總后勤部:
根據國務院1987年6月8日《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的緊急通知(國發〖1987〗53號)中"要把安全生產指標作為考核企業的重要指標,達不到的企業不能升級,也不能評為先進"的精神,經與有關部門商議,現對企業升級中安全生產指標考評問題暫作如下規定:
一、對于生產作業環境危險程度大、能夠制訂千人死亡率、千人重傷率的行業,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勞動人事部和行業安全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制訂千人死亡率、千人重傷率或按產品、產量計算的死亡率(如百萬噸煤死亡率及萬立方米木材死亡率)等安全考評指標,報經勞動人事部同意后執行.死亡率超過規定的企業,不能升級.
二、對于生產作業環境危險程度小,難以制訂千人死亡率、千人重傷率的行業,企業在升級考核年度和申報期間發生死亡事故致死一人以上(含一人),或重傷事故三人以上(含三人),原則上不能升級.但死亡一人,并且符合下述情況之一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護監察機構核實確定,出具證明,可以不影響升級.
(一)傷亡事故不是發生在生產工作崗位,確屬偶然,并非管理不善;
(二)甲方企業暫時性派人到乙方企業幫助工作,發生死亡事故,責任不屬于甲方,應由乙方負責的.
三、企業升級考核年度和申報期間發生無傷亡人員的重大經濟損失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十萬元以上(含十萬元);或發生一萬元以上(含一萬元),十萬元以下的無傷亡人員的較大經濟損失事故二次以上(含二次)的,不能升級.
四、已進入國家級的企業,發生上述事故,達不到安全生產指標要求的,由審批單位提出警告,限期整改,一年內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指標的,撤消其國家級企業的稱號.發生特大事故的,立即撤消其國家級企業稱號.
企業升級的安全工作必須按以上規定進行認真考評,不得弄虛作假,如有違反者,取消升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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