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守黨和國家的通信機密,根據國家公布的《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及1964年郵電部黨委頒發的《郵電部門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精神,結合當前電信部門的具體情況,制訂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電信部門為黨和國家的通信服務,經常接觸國家機密。全國各局、站必須嚴格遵守和貫徹執行保守國家機密的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做好通信保密工作。
第三條 全國各局、站領導人員,必須經常對電信通信工作人員(包括營業、值機、處理、投遞、機線維護及生產管理等人員,下同),進行保密教育和紀律教育,并對所屬各單位通信保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電信通信工作人員必須充分認識保守國家機密的重要性,養成良好的保密習慣,自覺遵守和嚴格執行通信保密的各項規定。
第二章 保密范圍
第五條 電信通信保密范圍包括:
(一)通信網路組織、線路電路分布、通信機房、戰備通信設施、保密電話號碼及無線呼號頻率;
(二)為保證重點通信任務進行的各項工作部署;
(三)為黨、政、軍機關提供的重要通信設施;
(四)用戶通信內容,各種報底、紙條,以及涉及用戶使用通信情況的各項記錄事項;
(五)有關國家機密和通信機密的文件、統計、圖表、記錄和資料;
(六)電信資費的計算依據和尚未公布的資費方案;
(七)基他應保密的事項。
第三章 保密規定
第六條 電報通信:
(一)機密電報必須嚴格按照機密電報處理辦法的規定,收受、傳遞、處理、投遞和保管,并由專人負責辦理。機密電報報底、紙條(包括作廢紙頁、紙條)保管期滿后,必須及時焚毀,不準作任何利用。
(二)凡收報地點有有線電路的,機密電報應經有線電路拍發。收、轉報局在無線電路(包括微波、短波及特高頻電路,下同)上工作時,經常注意對方來報,遇有機密電報,應立即通知對方改由有線電路傳遞。
有線電路發生障礙或僅通無線的地方,機密電報經無線電路傳遞后,必須通知發報人或拍發業務公電轉知發報人,并詳細記錄備查。
(三)各類電報必須按照規定的路由分發、傳遞;繞轉或重發電報,必須按規定制度辦理,防止錯發失密。
(四)各類來報必須嚴密封固,方可派出投送。投送電報必須使用報袋,嚴防丟失、錯投。未經送妥的電報,不得讓人拆閱;投送人員未經上級批準,不得私拆電報。
(五)各類電報的報底、紙條,在傳遞、處理過程中,必須保持完整無缺,嚴格按照規定交接、收存、保管和調閱,防止丟失短缺。報底、紙條、回單等除因工作需要調閱外,不得攜帶報底間,也不得借與無關人員。報底間除報底管理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私自進入。
(六)保管期滿的報底、紙條,如售與當地紙廠化漿的,必須嚴密包裝,指派專人負責押運,直至投池化漿,嚴防中途丟失。如當地沒有紙廠,應及時焚毀,嚴禁遠程運售,也不得作其他使用。
(七)電傳電路已發過的撕斷紙條,以及有關電報的作廢紙張、紙條,均應投入專用的紙箱或紙筒,由指定人員定期收集焚毀,不得散亂丟失。
(八)用戶要求查閱、抄錄或拍照電報報底、回單,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手續辦理;國家檢察機關、法院或公安機關,按照法律程序檢查、扣押電報,必須提出正式書面通知,并按有關規定辦理。除此以外,不得將電報內容及有關情節告知任何人。
第七條 電話通信:
(一)特設專線臺不準接入無線電路,嚴禁在特設專線臺上接續國際電話和外國人掛發的國內電話。
(二)特設專線臺之間,原則上應配備專用有線電路,如與長途臺合用,應在合用電路上加裝切斷長途臺電路的保密裝置。
(三)特設專線和黨政市話專用局用戶掛發的長途電話,防空情報電話、特種電話、緊急調度電話、首長電話和會議電話,以及用戶要求經有線電路接續的長途電話,應保證全程經有線電路接續。
有線電路發生障礙或僅通無線的地方,必須征求用戶同意后,方準在無線電路上接續。
(四)接續電話時,必須嚴格執行復述、證實制度。不得接重電路或用戶線,防止接錯、接重失密。
(五)接續電話過程中必須進行監聽時,每次監聽時間不得超過三秒鐘,嚴禁在一條電路上或一個用戶通話中連續監聽。
特設專線臺用戶通話中不準監聽。
(六)在接續電話過程中,不得讓用戶聽到局間通報和局間、局內的業務聯系情況。
(七)接續長途電話時,受話局不得將保密電話號碼告知發話局和發話人,如需要知道電話號碼,請發話人直接向受話用戶查詢。
(八)保密電話號碼(指規定范圍內的保密電話)以及該用戶的名稱、住址,不得登入普通電話號碼簿,查號臺不予查號。
第八條 機線維護:
(一)重要專線應一律經有線電路接通,并在設備上加特別標志。正常維護和臨時停機檢修,均應事先征得使用部門同意。
(二)指定經有線接通的出租電路,應在設備上加特別標志。電路發生阻斷時,未經用戶同意,不準倒用無線電路。
(三)機線、電路發生障礙調度電路時,必須核對準確無誤,并做好記錄和交接工作,防止錯接失密。
(四)通信電路上原則上不得另裝擴音(音響)設備;在電路正常的情況下,機件上的監錄或監聽設備不得接入。
(五)電路中發現明顯可認的串報或聽得清的可懂串話,應立即消除,防止泄密。
(六)由于技術原因,必須在通信電路、線路上監聽電路、線路質量時,每次監聽時間,最多不得超過半分鐘,重要專線不得監聽。
(七)機線維護人員與有關局、站聯系,應使用專用的聯絡電話或電路;無聯絡電話或電路的,應按規定手續掛發業務電話,不得直接接入通信電路聯系。
(八)長途線路維護人員外出工作時,應使用巡房線(包括電纜中聯絡電路),不得隨意調換線位。如無巡房線,應在指定的線對上,按照規定的時間出試聯系,不得影響用戶使用。如遇正在通報、通話,應待通報、通話完畢后再行聯系。
(九)電報、數據、傳真電路測試的紙頁、紙張、樣張等,必須使用規定的測試電文、樣張或選用其他常用測試符號,不準用報底做電路測試。
(十)有關測試資料、記錄等,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定期焚毀,不得丟失短缺,不得作任何利用。
第九條 其他保密規定:
(一)各局、站有關通信的各項文件、記錄,機線電路設備圖表,工作資料、技術資料及統計資料,都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按照規定范圍提供使用。非經上級許可,不得提供其他單位,也不得私自抄錄或帶出工作場所。保管人員變動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二)電信通信工作人員工作中接觸到的通信內容,以及用戶姓名、住址、電話號簿,都必須保守秘密,不得泄露。
(三)電信通信工作人員在接續電話、傳遞電報、營業服務、業務宣傳、機線維護以及對外聯系業務工作時,都必須注意通信保密,如用戶詢問涉及保密事項,應婉言謝絕,不予答復。
(四)通信機房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外單位進入通信機房參觀或學習,必須辦理批準手續。
(五)用戶來局洽談業務,應由營業部門負責接待,不得直接進入通信機房。
第四章 保密紀律及保密檢查
第十條 電信通信工作人員除遵守國家機密的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外,必須嚴格遵守下列通信保密紀律:
(一)嚴禁竊聽電話,私自翻閱、抄錄電報及有關用戶使用通信懷脫胎換骨的各項記錄;
(二)嚴禁與規定以外的通信對象聯系和使用規定以外的呼號頻率,不準利用通信設備收聽廣播;
(三)不準帶引無關人員進入通信機房;
(四)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和在私人通信中涉及通信機密。
第十一條 電信通信工作人員負有保守通信機密的責任,如發現他有有失泄密情事的,應及時向上級反映,并主動設法補救。
第十二條 各局、站對發生的失泄密事故,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認真查明原因,嚴肅處理。
事故情況處理結果,應及時向省、市、自治區郵電管理局請示報告。
第十三條 各局、站每年應進行一次全面性的通信保密檢查,檢查所屬各單位通信保密的規定、制度執行情況,總結經驗教訓,采取措施,堵塞漏洞,確保通信安全。
對通信保密工作有顯著成績的,應予表揚或獎勵;對違反通信保密規定的,應根據具體情況和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行政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各省、市、自治區郵電管理局應對所屬各局、站通信保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重大失泄密事故,應追究責任,嚴肅處理,并及時向郵電部請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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