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證電力工業的安全生產,根據電力行業的特點和規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電力行業應自上而下建立完整的監察體系并對電力生產全過程的人身和設備安全進行監察。
第三條 安全監察體系與安全保證體系應充分發揮各自的作用并密切配合,共同保證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電力生產、建設企業及其主管部門。
第二章 機構及人員
第五條 各電力生產、建設企業(發電廠、供電局、電力建設企業)及其主管部門{電力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部歸口管理的電力生產性質的公司[以下簡稱網、省公司(局)]、部直屬或歸口管理公司}必須設置獨立的安全監察機構。
第六條 網、省公司(局)安全監察機構由網、省公司(局)行政正職或行政正職委托的行政副職主管;發電廠、供電局、電力建設企業安全監察機構由企業行政正職主管。
第七條 各級安全監察機構業務上接受上一級安全監察機構的領導;網公司(局)所屬省公司(局)的安全監察機構業務上接受網公司(局)和部安全監察機構的領導。
第八條 各級安全監察機構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 成員符合安全監察人員條件,人員數量與生產、建設的安全監察任務相適應。
2. 專業搭配合理,分工明確,并有各崗位職責規定。
3. 有完成安全監察任務所必須的裝備,如計算機、照像、錄音、錄像、攝像、監察車輛、通信工具等。
第九條 安全監察機構的負責人的變更,應事前征得上一級安全監察機構的同意。
第十條 安全監察機構實行資質審查制度。由下級單位填寫《安全監察機構資質申報表》(見附表一)及《安全監察人員情況表》(見附表二),并由安全第一責任者簽字后報送上級單位審查批準。
第十一條 安全監察機構的資質每四年復審一次。發現安全監察機構有不符合資質條件的情況時,上級單位有權隨時撤銷對其資質的認可,并限期整改,重新申報。
第十二條 安全監察人員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 網、省公司(局)安全監察人員應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工程師及以上職稱;發、供電企業安全監察人員應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或技師及以上職稱;電力建設企業安全監察人員中應有半數及以上的工程技術人員。
2. 作風正派,責任心強,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3. 熟悉本專業技術,具有必要的電力生產、建設專業知識,有3~5年及以上現場工作經驗。
4. 熟悉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規程、制度等。
5. 身體健康,能夠適應安全監察工作強度。
第十三條 安全監察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由部審查批準的安全監察人員,由部發放一類證書并在部授權范圍內行使安全監察權;由網、省公司(局)審查批準的安全監察人員,由網、省公司(局)發放二類證書并在網、省電公司(局)授權范圍內行使安全監察權。
第十四條 第一、二類安全監察證書由部統一印制,發放條件和發放辦法由部另行規定。
第三章 職責
第十五條 安全監察機構是本單位安全監察歸口部門,代表上級行使安全監察職能,定期向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報告本單位安全情況。
第十六條 負責監督本單位各級人員安全責任制的落實,監督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反事故技術措施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的貫徹執行。
第十七條 負責監督涉及設備(設施)安全技術狀況、涉及人身安全的防護設施狀況,負責重點監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機具、登高用具及廠內運輸的管理和定期試驗工作。
第十八條 協助領導組織安全檢查,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
第十九條 參加或協助領導組織事故調查,監督“三不放過”的原則的貫徹落實。
第二十條 負責組織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制定,監督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費用的提取,監督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和反事故措施計劃的落實。
第二十一條 定期和不定期總結分析安全生產中的薄弱環節和帶傾向性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第二十二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時應向有關單位、部門發出《安全監察通知書》,限期解決。
第二十三條 歸口管理事故統計報告工作,做到及時、準確、完整,并按規定審查上報。
第二十四條 及時應用通報、快報等形式進行事故反饋,配合有關部門應用各種形式和手段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
第四章 職權
第二十五條 安全監察人員有權參加新建、改建或擴建工程的設計審查和投產驗收,對是否做到“三同時”和是否達到安全運行所必需的基本條件進行監察,具有安全“一票否決權”。
第二十六條 安全監察人員有權進入生產區域、施工現場、控制室、調度室檢查和了解安全情況。
第二十七條 安全監察人員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操作),并有權按規定對違章人員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在發生事故后,安全監察人員有權要求保護事故現場,調查和了解事故有關情況,索取、查閱有關資料,有權對事故現場進行照像、錄音、錄像等。
第二十九條 對事故認定、調查分析結論和處理有不同意見時,有權提出個人意見并向上級安全監察機構反映;對違反《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規定,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制止,必要時有權越級反映。
第三十條 對安全生產有功人員和部門有權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安全監察人員執行現場安全監察任務時,必須按規定配帶“安監”標志及勞動保護用品,著裝整齊。
第三十二條 安全監察人員工作中玩忽職守,對可以避免的重大事故未起到應有的監察作用或利用職權弄虛作假、隱瞞事故、徇私舞弊、打擊報復者,應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安全監察人員在職期間,工資、獎勵應與本企業生產技術專業人員同等待遇,并按現場生產人員的標準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第三十四條 網、省公司(局)可按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并報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電力工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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