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工業部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規定
(1986年7月7日 航調[1986]553號文頒發)
一、本規定的目的是為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科研、生產中安全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減少工傷事故,消除塵毒危害,保證職工的安全與健康。
二、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必須認真執行國家、部和地方政府頒發的有關勞動保護法規、制度,并不斷健全、完善本單位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做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均有章可循。
三、各級領導應切實把安全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科研、生產工作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在危及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的隱患未消除之前,必須停產治理。
四、搞好安全生產是每個干部、職工的責任。各級領導和各業務部門都應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認真貫徹落實部《工廠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對實現安全生產負責。
五、千人以上的工業企業要設置專職技安機構,其他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專職機構或配備專(兼)職人員,由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技安機構是各單位領導在安全工作方面的參謀和助手,代表本單位領導監督檢查所屬部門的技安工作。技安機構是技術管理部門,應配備懂得專業知識、年富力強的技術干部,其中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的不得低于70%。技安干部要保持相對穩定。
各單位應選派懂得生產技術、責任心強的骨干組成安全員網,并加強業務培訓,保證活動時間,根據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積極開展工作。新增設的生產性機構,必須配齊專(兼)職安全員。
遇有特殊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技安部門有權停止其生產,并立即向單位主管領導報告處理。在沒有采取保證安全的措施之前,任何人無權擅自改變停產的決定。
六、堅持新工人(含新分配的學生、學習代培人員、臨時工等)入廠“三級教育”。抓好各級領導干部、技術干部的針對性安全教育。狠抓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有計劃地開展全員安全教育。凡獨立頂班操作的工人必須經過培訓并取得相應的安全操作合格證。
各單位均應創造條件設置勞動保護教育室,配備必要設備,指定專人負責。已經建成的要充實完善,充分發揮安全宣傳教育陣地的作用。
七、加強監督檢查,嚴格管理。安全管理的重點是嚴格執行規章制度,糾正違章現象。對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應視責任大小、情節輕重及事故后果,給予政紀、黨紀處分,直至送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決不能姑息遷就。
嚴禁設備帶故障運行和超負荷運行。凡經鑒定報廢的設備,一律停止使用。
組織均衡生產,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注意勞逸結合。
對于違章指揮,職工有權越級報告。當領導指揮有明顯重大錯誤,危及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的時候,有權拒絕操作。
八、各單位要積極應用系統安全工程等現代化管理方法,針對危險程度大、事故頻繁的要害部位和設備進行系統安全分析,制定對策,提高預測、預防事故的能力,控制重大事故的發生。
新的建設項目,必須做到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各工程項目在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必須同時審查驗收安全衛生設施,并有技安、環保、衛生部門和工會組織參加,沒有這些部門簽字蓋章的,不準施工和投產。引進國外設備或技術時,安全防護設施不準隨意砍掉。
九、積極地、有計劃的消除事故隱患。對于消除不安全隱患的整改措施,要納入本單位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作為考核任務統一下達。
技安措施經費,企業按“每年在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中提取10~20%,用于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執行。研究所由科研費和生產費用分攤。高校、中專、技校由教育事業費、科研經費、生產成本負擔。勘察設計單位由勘察設計收費項目成本中支出。其他事業單位在部撥事業費或收益中開支。
十、所有設備都應按規定配置完善的安全防護裝置或安全附件,否則不準使用。有防護裝置不堅持使用的要停止其工作,重新培訓、教育。擅自拆除防護裝置的要追究責任。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必須納入機動部門的設備維修計劃,明確管理、維修責任。
十一、在實施經濟承包制中除認真執行上述規定外,還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經濟承包責任制中一定要有安全承包內容,要同產量、質量、利潤等經濟技術指標一樣,有具體安全保證措施。沒有安全保證措施的方案不準實施。
2.經濟承包合同及安全保證措施均要抄送技安部門。
3.執行外出承包任務的負責人,應對安全生產負責。外出前應制訂相應的安全措施,確定專(兼)職安全員,并經技安部門進行安全教育后,方準外出作業。
4.各單位與地方或外單位聯營所派出的經濟上與本單位獨立的企業職工,應遵守該企業有關規章制度,接受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監察與監督。發生工傷事故,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本單位不再統計上報。
十二、民品生產中的安全工作必須同軍品生產一樣,其作業環境、生產條件應符合《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工藝文件、安全規章制度健全并嚴格管理,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十三、認真執行《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和《關于查處重大責任事故的幾項暫行規定》等要求。發生工傷事故,做到不隱瞞、不漏報、不拖報,并按“三不放過”的要求處理。
十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責任、措施必須落實,安全生產應作為考核指標與經濟利益掛鉤。凡生產任務完成得好,安全工作達到單位要求的,均應獎勵與表彰。成績顯著的應重獎,堅持獎優罰劣、重獎重罰的原則。
各單位每年應撥一定數量的專款作為安全生產的獎勵基金。
對于發生死亡事故單位的處罰,按部有關文件的規定辦理。
十五、各單位應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認真貫徹執行。
十六、本規定如與上級規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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