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 則
1.1 為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管,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監管行為,提高工作效率,依據《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導則。
1.2 本導則適用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和裝飾裝修工程等實施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1.3 本導則所稱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督促各方主體履行相應安全生產責任,以控制和減少建筑施工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眾利益的行為。
1.4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以人為本”理念,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依靠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遵循屬地管理和層級監督相結合、監督安全保證體系運行與監督工程實體防護相結合、全面要求與重點監管相結合、監督執法與服務指導相結合的原則。
2、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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