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加強對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的資質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企業是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或由建設部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查機關”)對其資質進行審查,頒發《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資質證》,并在中國境內從事承包工程活動的外國公司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凡在中國境內從事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裝飾或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承包活動的外國企業,在從事承包工程活動前,必須到審查機關申請辦理資質審查,取得《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資質證》(以下簡稱《資質證》)。
第四條 同時在中國兩個(含兩個)以上省或自治區、直轄市轄區范圍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申請辦理《資質證》;
在中國一個省或自治區、直轄市轄區范圍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應向工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
在中國經濟特區和沿海開發城市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應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頒發外國企業《資質證》后,應按季向建設部備案。
第六條 外國企業申請辦理《資質證》,須向審查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企業法人代表簽署的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申請書;
(二)企業原注冊國主管機關出具的企業營業證書(正本或復印件);
(三)企業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原注冊國或其他國會計事務所或銀行、金融機構出具的企業資信證明;
(四)企業近五年承包過的有代表性工程的名稱、規模、地點,以及發包方對工期、質量、服務的評價資料;
(五)企業派駐中國境內從事承包工程活動的負責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簡歷以及技術人員名單;
(六)企業擬在中國境內從事承包工程活動的專業和地域范圍;
(七)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活動辦事機構的地點。
第七條 外國企業申請辦理資質審查,自申請之日起,30天內由審查機關決定是否發給《資質證》。
第八條 取得《資質證》的外國企業,必須依法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后,方可在中國境內從事承包工程活動。辦理注冊登記,除應提交規定的文件外,還必須提交《資質證》。
第九條 已經取得《資質證》的外國企業,如需變更經營地域或專業范圍,須向審查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企業注冊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不定期抽查外國企業在中國承包工程的資質狀況和承包情況。
第十一條 《資質證》的有效期為五年(自批準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繼續在中國境內從事承包工程活動的,應在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內向審查機關重新辦理申請。重新辦理《資質證》除應交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文件、資料外,還需提交本企業近五年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包括正在施工)的名稱、規模、地點以及發包方對工期、質量、服務的評價資料。有效期滿,未提出重新辦理申請的外國企業,其《資質證》則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資質證》和《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資質審查申報表》式樣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制定。
第十三條 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或企業辦事機構所在地、企業承包工程所在地的省級或經濟特區和沿海開放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除責令其停止承包工程活動外,并可處以承包工程總造價千分之一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資質證》擅自從事承包工程活動的;
(二)未按照《資質證》規定的地域或專業范圍從事承包工程活動的;
(三)《資質證》已過期仍從事承包工程活動的。
第十四條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中有關設計事項,按《中外合作設計工程項目暫行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開采海洋或陸上石油資源工程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經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應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按本辦法的規定,補辦《資質證》手續。
第十七條 臺灣、香港、澳門地區的企業在大陸境內承包工程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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