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船員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船員檔案,加強船舶配員管理,掌握船員的培訓、任職資歷、安全記錄、健康狀況等情況,并將上述情況定期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船員用人單位直接招用船員的,應當遵守前款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船員服務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四十三條 船員服務機構為船員提供服務,應當誠實守信,不得提供虛假信息,不得損害船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船員服務機構為船員用人單位提供船舶配員服務,應當督促船員用人單位與船員依法訂立勞動合同。船員用人單位未與船員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船員服務機構應當終止向船員用人單位提供船員服務。
船員服務機構為船員用人單位提供的船員失蹤或者死亡的,船員服務機構應當配合船員用人單位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船員管理的監督檢查制度,重點加強對船員注冊、任職資格、履行職責、安全記錄,船員培訓機構培訓質量,船員服務機構誠實守信以及船員用人單位保護船員合法權益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船員用人單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關的機構建立健全船員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衛生、健康和勞動安全保障制度,落實相應的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條 海事管理機構對船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查驗船員必須攜帶的證件的有效性,檢查船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考核。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的船員以及取得從事船員培訓業務許可、船員服務業務許可的機構,不再具備規定條件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無法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撤銷相應的行政許可決定,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第四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對有違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船員,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計記分制度。海事管理機構對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船員,應當扣留船員適任證書,責令其參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培訓并進行相應的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船員適任證書。
第四十九條 船舶違反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禁止船舶離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業。
第五十條 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可以詢問當事人,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并保守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的商業秘密。
接受海事管理機構監督檢查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
第五十一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公開管理事項、辦事程序、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等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船員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船員培訓合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吊銷有關證件,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船員培訓合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收繳有關證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員服務簿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船員未辦理變更手續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未攜帶本條例規定的有效證件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給予暫扣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
(一)未遵守值班規定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規則操縱、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三)發現或者發生險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響航行安全的情況未及時報告的;
(四)未如實填寫或者記載有關船舶法定文書的;
(五)隱匿、篡改或者銷毀有關船舶法定證書、文書的;
(六)不依法履行救助義務或者肇事逃逸的;
(七)利用船舶私載旅客、貨物或者攜帶違禁物品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給予暫扣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
(一)未保證船舶和船員攜帶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書、文書以及有關航行資料的;
(二)未保證船舶和船員在開航時處于適航、適任狀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員,或者未保證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三)未在船員服務簿內如實記載船員的服務資歷和任職表現的;
(四)船舶進港、出港、靠泊、離泊,通過交通密集區、危險航區等區域,或者遇有惡劣天氣和海況,或者發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緊急情況時,未在駕駛臺值班的;
(五)在棄船或者撤離船舶時未最后離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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