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工作調研督導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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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文 號:安委辦函〔2014〕60號
發布單位: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發布日期:2014-09-12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
開展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工作調研督導的通知
安委辦函〔2014〕60號
河北、內蒙古、江西、山東、湖北、湖南、廣西、四川、貴州、云南省(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定于2014年9月中旬至10月底,對河北等10個省(區)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關閉工作進行調研督導。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研督導主要內容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關閉工作專門組織結構和協調機制建立運行情況,各相關部門在整頓關閉工作中的職責落實情況。
(二)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制定及實施情況。包括主要大宗礦產最小開采規模標準制定情況,關閉小企業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申報、使用情況及地方政府配套經濟政策制定情況,金屬非金屬礦山總量控制計劃制定情況,淘汰落后工藝、技術、裝備工作開展情況等。
(三)整頓關閉工作開展情況。包括下達的整頓關閉任務完成情況,關閉對象在當地主流媒體公告情況,關閉對象相關證照吊(注)銷情況,對照關閉標準實施關閉情況等。
(四)整頓關閉工作經驗,以及對下一步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二、分組安排
第一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對河北省進行調研督導。
第二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對四川省進行調研督導。
第三組: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進行調研督導。
第四組: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對貴州省進行調研督導。
第五組:公安部牽頭,對山東省進行調研督導。
第六組:財政部牽頭,對江西省進行調研督導。
第七組:國土資源部牽頭,對云南省進行調研督導。
第八組:環境保護部牽頭,對湖南省進行調研督導。
第九組:工商總局牽頭,對湖北省進行調研督導。
第十組:國家能源局牽頭,對內蒙古自治區進行調研督導。
三、工作要求
(一)調研督導組要深入基層一線,采用召開座談交流會、現場實地查看及查閱資料等方式,掌握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關閉實際情況。
(二)調研督導結束后,要向當地反饋意見,肯定成效,指出問題,提出建議。
(三)各調研督導組由牽頭單位司局級負責同志帶隊,在每個省(區)至少要對2個市(地)、4個縣(市、區)進行調研督導,并于調研督導結束后2周內將總結報告報送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聯系人及電話:李春民,010-64464670;電子郵箱:licm@chinasafety.gov.cn)。
(四)各地區要積極配合調研督導組開展工作。各調研督導組具體時間和行程安排,由牽頭單位確定后與相關省(區)安委會聯系。
(五)各調研督導組要輕車簡從,廉潔自律,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等有關規定。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201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