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
印發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檢測檢驗
目錄(第一批)的通知
安監總規劃〔2012〕99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煤礦在用安全設備管理,減少和消除事故隱患,依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煤礦安全規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研究制定了《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檢測檢驗目錄(第一批)》(以下簡稱《目錄》),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煤礦企業作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對煤礦在用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檢測,以保證正常運轉。具備檢測檢驗能力的煤礦企業可以自行組織檢測,或委托具備專業能力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檢測。除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明確規定以外,任何單位都不得強制煤礦企業接受指定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檢驗。
二、具備檢測能力的煤礦企業和承擔檢測檢驗任務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要依法依規、客觀真實、準確地開展檢測檢驗,對檢測結果和出具的檢測檢驗報告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三、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煤礦企業嚴格執行礦用設備定期檢測制度。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可以結合駐在地區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實際,根據有關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適合本地區的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檢測檢驗目錄。
《目錄》實施過程中如遇到問題或出現新情況,請及時反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劃科技司、國家煤礦安監局科技裝備司。
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檢測檢驗目錄(第一批)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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