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做好2011年
煤礦安全監察計劃執法工作的通知
煤安監監察〔2011〕5號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下簡稱國務院《通知》)和國務院安委會全體會議、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切實做好2011年煤礦安全監察計劃執法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編制監察執法計劃的依據、目標及原則
(一)2011年監察執法計劃的編制要以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為核心,以總局印發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1年工作要點》(安監總政法〔2011〕19號)和國家煤礦安監局(以下簡稱國家局)印發的《2011年煤礦安全工作要點》(煤安監辦〔2011〕4號)為依據,以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地方政府安全監管責任為重點,以降低事故總量、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為目標,為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深化安全生產“三項行動”、“三項建設”,努力開創“十二五”煤礦安全監察工作新局面,實現嚴格執法、公正執法、科學執法、廉潔執法提供保障。
(二)監察執法計劃的編制,要結合駐在地區煤礦特點及本單位監察執法的實際能力,充分考慮駐在地區煤礦數量、礦井分布、災害程度、生產規模、交通狀況等因素,既強調監察執法工作的覆蓋面,又突出“三項監察”和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等主要工作,做到統籌兼顧、科學合理、注重實效。
二、監察執法計劃的主要內容
(一)“三項監察”
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定期監察要以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明確的各項要求,嚴格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重點,通過嚴格執法、公正執法、科學執法、廉潔執法,督促煤礦企業依法依規進行生產和建設,不斷完善“責任落實、基礎扎實、投入到位、管理規范”的安全保障體系,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1.重點監察
(1)以事故多發礦井和災害嚴重礦井為重點,突出查大系統、治大隱患、防大事故,進一步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督促煤礦企業合理安排采掘計劃,防止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督促煤礦企業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切實加強現場管理,治理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督促煤礦企業認真執行和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切實做到隱患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經?;⒅贫然?;督促煤礦企業加強瓦斯防治工作,切實做到“三嚴格”(嚴格遵守采掘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嚴格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帶班下井制度)和“三加強”(加強作業現場瓦斯實時監測監控,加強通風管理,加強作業現場勞動組織管理);督促煤礦企業加強防治水工作,設立防治水機構,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和裝備,采取綜合治理措施,落實煤礦防治水各項要求;督促煤礦企業加強礦井防滅火工作,健全完善礦井防滅火系統,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落實防滅火措施。
(2)密切配合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加強聯合執法。按照張德江副總理提出的“四個一律”(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一律關閉取締;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一律按規定上限予以處罰;對存在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單位,一律責令停產整頓,并嚴格落實監管措施;對觸犯法律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一律依法嚴格追究法律責任)的要求,以非法違法生產建設事故多發地區和新建技改、資源整合、兼并重組煤礦為重點,抓住關鍵環節,實施精確打擊、重點打擊、有效打擊,嚴懲非法違法和違規違章行為,進一步鞏固和擴大“打非治違”專項行動成果。
2.專項監察
(1)加強對煤礦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情況的監察。對煤礦企業制訂煤礦安全發展規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投入和隱患治理、礦領導帶班下井、班組建設等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監察,督促煤礦企業按照國務院《通知》要求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加強煤礦建設項目,特別是資源整合礦井和兼并重組后技改礦井的監察。督促建設單位嚴格遵守煤礦建設審批程序,落實項目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科學合理地安排施工順序,嚴格按批復的設計方案組織施工,落實瓦斯、水害防治措施,加強現場管理,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
(3)加強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監察。以《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為主要依據,督促煤礦企業不斷加強基礎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持續保持頒證條件;將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等工作與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結合起來,嚴把安全生產準入關口。
3.定期監察
根據全年不同季節和特殊時段煤礦安全生產的特點,組織開展重大節日、“兩會”期間、汛期等重要時段的監察執法,加大執法力度,保障煤礦安全生產。
(二)監督檢查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
以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嚴格落實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責任為重點,督促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完善工作機制,加大工作力度,切實做好煤礦安全監管工作。
1.加強對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情況的檢查指導,督促各地落實監管責任,加強監管工作,提高監管水平。
2.推動地方政府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地方政府特別是縣、鄉政府的“打非”責任,完善聯合執法機制,以強有力的措施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
3.配合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積極推進煤礦兼并重組和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切實加強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工作,明確兼并重組產權主體轉移過程中的安全責任,督促兼并主體企業加強對被兼并煤礦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充實管理和技術人員,確保安全主體責任及時落實到位。
三、具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認真做好監察執法計劃的編制完善工作。落實計劃監察制度,做好監察執法計劃編制工作是規范、有序、高效地開展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基礎和保障,必須予以高度重視。要加強領導,明確專門的業務處室和人員負責監察執法計劃的編制工作;要按照要求編制監察執法計劃,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省局)監察執法計劃應和所屬分局監察執法計劃相銜接,避免在監察執法時間、地點、監察內容等方面的重疊和脫節;要注重規范程序,形成編制準備、能力計算、明確任務、制定措施、批復備案等一整套完善的管理機制。國家局將對設立分局的省局年度監察執法計劃進行審核備案,對未設立分局的省局年度監察執法計劃進行審批;省局要對所屬分局的年度監察執法計劃進行審批,對分局的月度監察執法計劃進行審核備案。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根據本通知要求和附件說明對2011年度監察執法計劃進行進一步調整完善。
(二)分解落實,嚴格按監察執法計劃實施監察。要嚴格執行經批準的監察執法計劃,按計劃明確各項任務的時間安排、監察內容、責任處室或牽頭處室,確保計劃如期完成。監察執法計劃一經批準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要按規定程序報批,調整后的監察執法計劃不得降低全年總監察工作日數以及“三項監察”工作日數、監察礦井數和監察礦次數。
(三)強化考核,提高監察執法計劃的執行力。省局應明確專門業務處室負責監察執法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和考核;要結合實際制定相關考核辦法,定期對監察執法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總結分析,發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措施。分局對監察執法計劃的執行情況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自查;省局對所屬分局監察執法計劃的執行情況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考核,考核和總結分析報告要進行通報,并上報國家局。
(四)規范執法,提高監察工作質量和水平。要強化依法監察的意識,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試行)》,規范自由裁量權;要健全完善工作機制,規范執法文書的制作、歸檔;要嚴格執法,依法查處非法違法和違規違章行為;要在實施執法計劃前編制內容具體、操作性強的執法預案,嚴格按預案實施監察,使監察執法工作做到“嚴標準、重細節、依程序、求閉合”。
(五)創新方式,提高監察執法效能。要組織開展更加廣泛、形式多樣的聯合執法,加大監管監察合力;要加強監察執法經驗的相互學習交流,有條件的可組織異地學習交流活動;要繼續推行集中監察、解剖監察、示范監察、異地監察等行之有效的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水平;要樹立創新意識,結合駐在地區煤礦實際探索創新執法方式,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不斷提高監察執法效能。
附件: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計劃編制有關事項說明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計劃編制有關事項說明
一、監察執法計劃的分類
監察執法計劃分年度監察執法計劃和月度監察執法計劃。省局應編制年度監察執法計劃(未設立分局的省局還應同時編制月度監察執法計劃),分局應分別編制年度和月度監察執法計劃。
二、監察執法工作日數的確定
編制監察執法計劃應首先確定總法定工作日數,然后根據總法定工作日數分解確定監察工作日數和非監察工作日數。
(一)總法定工作日數的確定
總法定工作日數為國家法定工作日數乘以監察員人數。納入計算的監察員人數占在冊人數的比例,省局不得低于65%,分局不得低于90%。
年休假時限按國家規定執行,不計入總法定工作日數。
(二)監察工作日數和非監察工作日數的確定
根據總法定工作日數確定監察工作日數和非監察工作日數。
1.監察工作日數的確定
監察工作日數包括“三項監察”工作日數、監督檢查地方監管工作日數、其他監察工作日數。
(1)“三項監察”工作日數的確定。“三項監察”工作日數占總法定工作日數的比例,省局不得低于10%,分局不得低于25%。每次參加監察人員不得少于2人。
“三項監察”計劃中應明確各分項監察礦井數、監察礦次數和工作日數,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三項監察”各分項監察礦井數、監察礦次數和工作日數均不得為零。
(2)監督檢查地方監管工作日數的確定。根據監督檢查的次數和每次監督檢查需要的工作日數確定。
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省局至少每半年、分局至少每季度開展1次。
(3)其他監察工作日數的確定。參考省局和分局前3年其他監察工作日數的統計平均工作日數確定。
2.非監察工作日數的確定
參考省局、分局前3年非監察工作日數的統計平均工作日數確定。
三、監察執法計劃的工作內容
(一)監察工作日的工作內容
1.三項監察。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定期監察。
2.監督檢查地方監管。調研、座談;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其他工作。
3.其他監察。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煤礦重大隱患排查治理督導;參與地方人民政府及上級機關組織的聯合執法、安全督查;煤礦事故調查處理;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舉報案件的核查;中介機構認證和監督檢查;組織聽證、復議;統計分析;上級機關安排的其他任務等。
(二)非監察工作日的工作內容
機關值班;學習、培訓、考核、會議;檔案管理等。
四、有關統計報告事項
各省局應于每年1月中旬前,以正式文件向國家局上報上年度《監察執法計劃完成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并填報上年度《監察執法計劃完成(編制)情況匯總表》、《省局機關監察執法計劃完成(編制)情況統計表》、《分局監察執法計劃完成(編制)情況統計表》(見附件1、2、3),于每年2月底前,上報本年度監察執法計劃和《監察人員及轄區煤礦基本情況統計表》(見附件4),并按附件1、2、3的格式和要求填報本年度監察執法計劃的相關內容;同時向國家局監察司傳送相應的電子文檔(電子郵箱:mjec@chinasafet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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