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公 告
2010年 第21號
根據中央編辦《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精神,現就有關職業衛生工作公告如下:
一、原由衛生部負責的建設項目(不包括醫療機構)職業病危害評價甲級資質審定工作調整為安全監管總局負責。
二、原由衛生部負責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的下列建設項目(不包括醫療機構)職業衛生審查工作調整為安全監管總局負責:
(一)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總投資在50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項目;
(二)核電站建設項目;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衛生部不再負責受理建設項目(不包括醫療機構)職業病危害評價甲級資質的申請、建設項目(不包括醫療機構)職業衛生審查申請,請申請單位向安全監管總局提出申請。
安全監管總局咨詢電話:010-64463409(帶傳真);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北街21號;郵編:100713。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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