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依法懲治安全生產領域違法犯罪的若干意見
中共唐山市委政法委員會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唐山市人民檢察院
唐山市公安局
為依法懲治安全生產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追究,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推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根據政法機關職責和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依法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領域的違法犯罪
(一)依法加大對安全生產責任主體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
安全生產責任主體一般包括: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礦山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包括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工人、技術人員等,在生產作業中直接領導、指揮的人員等);
無照施工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
群眾合作經營組織的從業人員;
個體經營戶及其從業人員;
無證開采的小煤井、礦山等從業人員;
其他對安全生產負責的人員。
1.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具有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以及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情形之一的,依法按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處以責任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具有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以及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情形之一的,依法按危險物品肇事罪處以責任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具有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以及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情形之一的,依法按消防責任事故罪處以責任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具有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以及其他嚴重后果情形之一的,依法按重大責任事故罪處以責任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具有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以及其他特別惡劣情節之一的,依法對責任人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安全生產設施或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具有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以及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情形之一的,依法按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處以責任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具有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以及其他特別惡劣情節之一的,依法處以責任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依法按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處以責任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生產經營單位隱瞞不報或謊報事故情況,不立即組織搶救或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逃匿,貽誤事故搶救。具有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因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以及其他嚴重情節之一的,依法按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處以責任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具有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以及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之一的,依法按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處以責任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具有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以及其他嚴重后果情形之一的,依法按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危險物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處以責任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十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煙火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達到前述數量五倍以上的,依法可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對責任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9.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依法按妨害公務罪處以責任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二)依法嚴厲打擊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以及安全生產領域中介機構的違法犯罪行為
10.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具有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以及其他嚴重后果情形之一的,依法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處以直接責任人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1.在安全生產領域,安全評估、認證、檢測、檢驗等中介機構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具有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以及其他造成惡劣影響情形之一的,依法按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處以責任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依法嚴厲懲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
1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管理活動中,不依法履行職責以及違法審批等不作為、亂作為失職瀆職行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法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罪處以有關責任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危害礦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法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對于不符合礦山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對于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礦山生產經營單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對于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礦山生產經營單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強令審核、驗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行為的。
14.依法嚴厲懲處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職能部門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立即組織搶險救災、貽誤搶救時機以及瞞報、謊報、遲報事故等失職瀆職違法犯罪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5.依法嚴厲懲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領域的貪污、賄賂等違法犯罪行為。貪污罪、賄賂罪處刑從拘役直至死刑。
(四)政法機關要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安全生產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
16.公安機關對工作中發現、行政執法部門移交以及群眾報案、控告、舉報的安全生產領域違法犯罪案件,要認真辦理,迅速偵辦,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有關責任人,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要采取網上通緝等多種偵查措施,加大追逃力度,防止逃避司法追究。
17.對生產安全事故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一般應采取羈押的強制措施,對檢察機關批捕或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擬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事先征得檢察機關的同意,防止犯罪嫌疑人借機逃避責任追究。
18.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違法犯罪案件,檢察、審判機關要適時提前介入,查清事實,確定性質,固定證據。要堅持“從重從快”和“兩個基本”的執法原則,確保辦案質量。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不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檢察機關不退回補充偵查,審判機關不延長審理期限,做到快偵、快捕、快訴、快審,依法嚴厲打擊生產安全事故違法犯罪行為。
19.檢察機關要依法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嚴肅查處生產安全事故中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和失職瀆職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懲治安全生產領域的權力“尋租”和監管腐敗。
20.檢察機關要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加大對政法機關在辦理安全生產領域違法犯罪案件的執法活動監督力度,通過行使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和刑罰執行監督職能,有效防止以罰代刑、重罪輕罰、降格處理,確保依法打擊處理到位。
21.人民法院在審理安全生產領域違法犯罪案件中,要慎用緩刑、管制及單處附加刑,在加大自由刑處罰力度的同時,要加大財產刑的處罰力度。對有逃匿、隱瞞事故范圍、轉移和隱藏財產、拒不賠償損失、冒名頂替、擅自處理受害人員等違法犯罪情節的,依法從重處罰。
22.政法機關對生產安全事故違法犯罪責任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保外就醫、監外執行、緩刑、減刑、假釋等刑事措施的,要認真審查,嚴格把關,嚴防責任人逃避打擊。對于發生逃避刑事懲罰問題的,要嚴格責任倒查,嚴肅追究有關領導、辦案人員和出具虛假證明人員的責任。
二、依法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23.公安、檢察、審判機關在辦理涉及安全生產領域違法犯罪案件中,要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既要依法追究安全生產責任主體、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又要依法及時查封、凍結和扣押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財產,依法采取財產保全等措施,加大執行力度,依法有效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24.人民法院對國家行政機關在安全生產行政管理中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要及時立案,認真審理,依法支持國家行政機關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依法維護安全生產的監管秩序。
三、加強領導,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
25.各級政法部門要充分認識安全生產工作對于促進科學發展示范區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意義,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工作聯系和有效配合,及時研究安全生產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統一執法思想,嚴格公正執法,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26.政法機關在辦理安全生產領域違法犯罪案件中,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針對安全生產領域的突出問題、重點環節,及時研究提出司法、檢察建議,堵塞制度漏洞,促進安全生產工作健康發展;要及時督促職能部門和企業加強安全生產、搶險救災知識技能的教育培訓,防止次生事故災害發生。
27.公安機關在處理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時,要積極協助有關部門控制事態,共同做好群眾思想疏導和善后處理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事態升級,維護社會穩定。
28.要加強政法隊伍教育和管理,防止政法干警在辦理安全生產領域違法犯罪案件中發生執法不公、執法不嚴、執法不廉以及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樹立政法干警的良好形象。
29.政法機關要利用多種形式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釋法明理,教育和引導生產經營單位規范管理、照章辦事,依法經營,教育人民群眾自覺遵守有關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督促政府職能部門認真履行職責,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30.政法部門要加強與政府職能部門協調溝通,促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形成維護安全生產秩序的整體合力。
31.要堅持重大生產安全案件請示報告制度。各級政法機關在辦理重大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案件時,要及時向黨委、政府請示報告,為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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