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新增壓力容器制造單位資格審定問題的通知
壓力容器制造單位的資格審定和頒發制造許可證工作,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的密切配合下,經過四年多的工作,現已告一段落。目前全國持證的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已有一千四百余家,年生產能力約一百五十萬噸,除國家重大成套裝置所需的一些關鍵壓力容器外,一般壓力容器生產能力已超國家近期發展需要。根據國務院《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有關壓力容器制造單位資格審定發證的規定和《國務院關于批轉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組建方案的通知》(國發【1987】16號)以及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等三委一局《機械制造企業開辦審批暫行規定》(【1986】機計聯字22號文)中關于實行行業統一管理和保證新開辦企業的素質、制止盲目建設的精神,對今后新開辦壓力容器制造單位的資格審定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鑒于一般壓力容器的制造能力已經過剩,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內的主要任務是提高現有制造廠素質和產品質量,一般不應再增加新的生產能力和廠家。對申請新開辦制造壓力容器的企業,原則上不再受理,確需增加的,也應從嚴控制。
考慮到工作上的連續性,對于過去已由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部門正式行文受理或審查、但尚未取得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而目前仍堅持申請的單位,可仍由勞動部門通知其限期整頓,并組織審查。對具備條件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制造許可證。屬于不具備條件的,勞動部門不予發證,也不再受理。
二、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凡需新增的壓力容器制造企業,必須向機械工業行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抄送同級勞動部門備案。機械工業行業管理部門根據《機械制造企業開辦審批暫行規定》負責審批工作。
按照分級受理原則,屬第一、二類壓力容器的新開辦企業由省級機械工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并向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備案;屬第三類壓力容器的新開辦企業由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負責審批。
機械工業行業管理部門在審批開辦企業之前,應征求勞動部門的意見,下達批準文件時同時抄送同級勞動部門。
三、凡經審查同意開辦的壓力容器制造企業,由勞動部門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2條和勞人鍋局【1983】25號《壓力容器制造單位資格審定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制造資格審定和頒發制造許可證。各級勞動部門必須嚴格掌握審定、發證條件。省級勞動部門發證后,應及時通知同級機械行業管理部門,并向勞動人事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備案。
四、各級機械和勞動部門,在加強對壓力容器制造企業管理和監督檢查的同時,應努力為企業搞好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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