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勞動局,各局、總公司勞資處,中央在京各企業:
為了加強對建筑行業的安全監察,有效地控制因工傷亡事故的發生,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1987】77號文件的要求,決定對建筑企業的施工隊和所屬施工工地實行安全生產合格證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建筑安裝和房屋修繕的建筑施工隊(包括外地進京施工的建筑施工隊)及其所屬的施工工地,必須執行安全生產合格證制度.
市建筑工程總公司、市政工程局、市城市建設總公司、市住宅建設總公司、中國建筑總公司第一工程局、燕山石化總公司建安公司、首鋼公司建安公司、北京礦務局建筑公司執行安全生產合格證制度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二、安全生產合格證分為"施工隊安全生產合格證"和"施工工地安全生產合格證".由市勞動局統一印制,區、縣勞動局負責審發.
三、凡已領有本市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的建筑施工隊,必須到所在區、縣勞動局辦理"施工隊安全生產合格證",方可承攬工程.
四、凡已由市建委核準進京施工的外地建筑施工隊,必須到施工隊辦公地所在區、縣勞動局辦理"施工隊安全生產合格證",方可在京承攬工程.
五、凡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范圍內的施工工地,在開工前必須到所在街道勞動科進行登記,并由工地所在區、縣勞動局審查合格,發給"施工工地安全生產合格證"后,方可施工.
六、建設單位和工程總包單位不得將工程交給沒有"施工隊安全生產合格證"的建筑施工隊進行施工,違反規定者,一經發現,立即令其停止施工,并從嚴追究建設單位和工程總包單位有關領導及主辦人的責任.
七、發放"施工隊安全生產合格證"審核的主要內容是:
1.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獎懲制、安全檢查制、安全教育制等項安全管理制度要齊全;
2.施工隊隊長要基本掌握安全生產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知識:
(1)國務院頒布的《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
(2)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頒發的《國營建筑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條例》、《關于加強集體所有制建筑企業安全生產的暫行規定》;
(3)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經濟處罰試行辦法》、《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試行辦法》和《北京市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處理試行規定》;
(4)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建委制定的《北京市建筑安裝施工工程中預防高處墜落和物體打擊事故的規定》;
(5)北京市建委制定的《建筑市政施工暫設電氣工程安全用電管理規定》.
八、發放"工地安全生產合格證"審核的主要內容是:
1.工地要有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工地定期安全檢查規定、特種作業管理規定和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
2.本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安全技術措施內容要完整、可靠,針對性強;
3.工地負責人要基本掌握本通知第七條第2款中有關安全生產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知識.
九、區、縣勞動局和街道勞動科在接到申請辦理施工工地安全生產合格證"的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必須給予答復.
十、安全生產合格證的收回和吊銷:
1.建筑施工隊在12個月內連續發生兩起重大傷亡事故或發生一起惡性以上傷亡事故以及被勞動部門確定為安全生產不合格的工地達本隊全部在施工地總數20%的,收回該隊的"施工隊安全生產合格證".期限為6個月.在此期間,除已在施工的工地可繼續施工外,不得承接新的工程.期滿后重新進行審核發證.
2.凡發生重大以上傷亡事故或對勞動部門發出的"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中所規定的不安全隱患,未按期整改完畢的施工工地,收回該工地的"工地安全生產合格證",并令其停工整頓,直至驗收合格重新發證后方準繼續施工.
3.對施工工地不按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進行施工,違章現象嚴重,人身安全沒有保障的,堅決吊銷其"工地安全生產合格證",不準再繼續施工.
4.凡將安全生產合格證轉借、出租、涂改的,一律予以吊銷.
十一、"施工隊安全生產合格證"有效期為兩年;"施工工地安全生產合格證"有效期,自本工地工程竣工驗收后自行作廢.
十二、本通知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實施.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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