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關于修訂《船舶海損事故統計、報告規定》的通知
(85)交水監字1952號
主送:(略)
現行的《船舶海損事故統計、報告規定》系1981年公布的。為適應水上交通運輸事業的發展和解決執行上述規定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今年部曾兩次行文征求對修改該規定的意見,并將重新修訂的《船舶海損事故統計、報告規定》在部直屬單位第三季度安全辦公會議和全國內河交通安全會議上,發給與會代表進一步征求意見。之后,形成新規定的送審稿,并于9月在武漢召開有四川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和部直屬主要單位具體負責海事統計工作人員的專門會議進行了討論。現將重新修訂的《船舶海損事故統計、報告規定》發給你們,定于1986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并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船舶海損事故統計是船舶運輸安全管理的一項重要技術基礎工作。各級交通(航運)部門、航運企業和航政、港航監督機關和領導要充分認識海損統計是制訂安全方針政策,了解船舶安全生產、科學管理和檢查、監督船舶安全生產情況的制訂依據。要根據政、企分開的原則,健全統計機構,充實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并不準隨意調動,以保持統計人員相對穩定。同時要對統計人員進行培訓教育,不斷提高他們的政治思想和業務技術水平。要召開專門會議,研究貫徹執行新修訂的統計報告規定,并將情況于年底報部。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交通(航運)廳(局)及部直屬單位所有船舶及本轄區內的全部船舶發生的一般及其以上的事故,分別按照修訂的船舶海損事故報表的規定填報。為了掌握長江干線船舶航行秩序情況,凡在長江干線內發生的全部海損上報事故,應由長江航政局統計上報;長江輪船總公司及所屬公司、沿線各省、市交通廳(局)和各有船單位的船舶在長江干線內發生的海損上報事故,在按規定統計上報的同時,抄知長江航政局或所屬的有關航政分局(處)。
三、統計人員應發揚實事求是的精神,要健全原始記錄、統計臺帳,核實統計數字,認真填寫報表;既要準確、全面地反映各地區、各部門的海損事故情況,又要按規定的時間及時上。要堅持原則,反對弄虛作假;更不許漏報、虛報、瞞報、不報。各級領導對堅持實事求是、工作突出的統計人員要給予表揚和鼓勵。
四、海事統計數字的更改一定要按規定進行。要堅持任何個人無權干預和修改統計數字,無論是交通(航運)部門、航運企業;還是航政、港監機關,在檢查、了解船舶安全工作情況時,都應以統計數字為準(如有不同意見時,可同時上報)。
五、海損事故統計資料屬于國家機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和公開發表;對外提供和公布統計資料時,一定要按照《交通統計資料保密管理具體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六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制訂相當的補充規定。但向所屬單位提出報表周期要求和增加補充輔助報表時,要從嚴控制,防止報表過多、過繁和不切實用。
附件一:《船舶海損事故統計、報告規定》
附件二:關于《船舶海損事故統計、報告規定》的有關問題的說明
1985年10月5日
船舶海損事故統計、報告規定
一、按照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的通知》和國家“統計法”精神,認真貫徹安全第一的方針,加強安全生產,做好船舶海損事故統計工作,及時掌握海損事故情況,分析研究事故發生的原因和規律,總結經驗教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二、船舶發生碰撞、擱淺、觸礁、觸損、浪損、風災等事故造成財產、貨物和營業損失或人身傷亡都稱海損事故。
凡船舶由于火災或機務、貨損事故引起的海損事故均列為海損事故。
三、船舶海損事故分為重大、大、一般和小事故四級,其劃分標準按《船舶海損事故分級標準表》(附表)的規定辦理。
四、船舶發生海損事故,必須迅速向船舶所屬單位和附近港務監督(船政)機關報告;如無港務監督(航政)機關,則向就近縣、地、市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在國外,還應向我駐外使、領館或航運代表機構報告。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有船舶發生重大海損事故,交通部直屬船舶發一重大、大海損事故,船舶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或交通部直屬港航及有船單位必須立即用電話或電報逐級上報,直至交通部。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應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部門所有船舶及本轄區內的全部船舶發生的一般及其以上海損事故,按規定的《船舶海損事故報表》(交業1表)分別按月、年度統計填報。
交通部直屬港航企業、工程等有船單位及港務監督(航政)部門均按此填報。
《事故快報》直接報部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七、海損事故報表都應附有文字說明,簡要記載報告期內每件重大、大的海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及主要原因、損失情況和處理結果。
八、船舶發生小的海損事故,由船舶所屬單位自行掌握統計,不必上報。但要認真對待,防止類似事故再度發生。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系統海損事故報表及本轄區內海損事故報表應以一式兩分,按期分別報送交通部主管業務局和交通部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交通部直屬港務監督(航政)、港航企業及各有船單位的海損事故報表,按業務歸口,分別報送主管業務局和交通部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和部直屬港務監督(航政)、港航企業等單位,對已報海損事故報表需要補充或更正時,應及時進行并要清晰寫明補報或更下的月份及有關數字和情況。
十一、對已發生的海損事故,應按本規定及時上報并積極處理。對有意隱瞞事故或拖延處理,推諉責任、姑息縱容者,應予嚴肅批評或紀律處分。
十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可根據本規定的原則和當地具體情況制訂補充規定,在本地區內施行并抄報交通部。
十三、本規定自1986年1月1日執行。原《船舶海損事故統計、報告規定》同時廢止。
交業1 表:船舶海損事故報表
船舶海損事故報表
關于《船舶海損事故統計、報告規定》的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海損事故分級標準
1.鑒于海上和內河運輸船舶噸位大小相差甚大,新規定將船舶噸位(及千瓦或舊稱馬力)級別由原規定的4個等級改為6個等級(見附表)
2.海損事故的等級仍分為重大、大、一般和小事故四級。由于國家對工業原材料價格的調整以及貨物價格、運費、施救打撈、船舶修理等費用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如按原規定的分級標準確定事故的等級,勢必造成不少事故的升級,上報事故也相應增多,而且不能真實反映船舶海損事故情況。根據部直屬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提供的有關數據,新50%左右。考慮到原規定的船舶等級和損失標準有它內在的遞增規律,為維持這一特定,新改動的損失金額標準,有的不是按50%提高的。
二、(即交業1表)
1.原交16表中,“沉沒(全損)船舶數”的欄目中分為“機動船、駁船、木船(水泥船)”。在執行中,駁船和木船的區分不明確,木船中也有的是駁船,使這類船的沉沒(全損)不好歸類,又不易區分木船和水泥船。鑒于這種情況,新修訂的交業1表,將這個欄目分為機動船和非機動船:在非機動船中再分為鋼質船,木質船、水泥船,以便于分類填報。
2.近幾年來,內河運輸中涌現大量的個體、聯戶運輸船。原交16表中反映不出這類船舶事故的情況;加之,對“農副、渡船”又未進行專門的解釋。為了在交業1表中反映這類船的情況,又能與交通系統船舶的統計口徑一致,在新修訂的交業1表中,將非交通系統欄目劃為運輸船,個體船、聯戶船(指參加運輸的個體、聯戶船)、渡船和不屬這類船舶的其他船舶,按重大、大事故分別進行統計填報。為了便于掌握這類船舶中未經檢驗發證船舶發生事故的情況,在表的備注中要求注明這類船發生事故的統計數字。
3."沉沒(全損船舶數”欄目中的噸位是指運輸船的總噸;千瓦(馬力)是指拖輪的千瓦(馬力),即運輸船按總噸統計,拖輪按千瓦(馬力)統計(客輪或客渡船也按總噸統計,但要注明載客定額數)。
4.本表由各有船舶單位(國營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和港航監督(航政)機關分別填報。有船單位按期填報本單位船舶全部海損事故情況;港航監督(航政)機關按期填報所轄區內全船舶海損事故情況。各單位的年報,在1月20*日前,月報在月后10日前,快報在月后5日前報交通部主管業務局和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三、船舶海損事故的分類
新規定將船舶海損事故分為:碰撞、擱淺、觸礁、觸損、浪損、風災、火災及其他等8種類別。其含義如下:
碰撞:指船舶與船舶(包括排筏、水上浮動工具)相互間碰撞致損。
擱淺:指船舶擱置在淺灘上,造成停航12小時以上或損壞。
觸礁:指船舶觸碰或擱置在礁上致損。
觸損:指船舶觸碰岸壁、碼頭、航標、橋墩、鉆臺等固定物或沉船、沉樹、木樁、魚柵等水下障礙物致損。
浪損:指船舶余浪沖擊他船致損。
風災:指船舶遭受強風襲擊致損。
火災:指船舶遭受雷電、爆炸、火燒致損。
其他:凡不屬上述造成船舶沉沒、損壞或船員、旅客傷亡的事故。
四、沉船
指船舶不論任何原因,由于艙內進水,失去浮力,致貨艙、駁船的干舷甲板,機動船的最高一層的連續甲板浸泡1/2以上者。
五、直接經濟損失
指船舶修理費、檢查費、施救費、事故處理費、賠償費(包括一次性賠償費、貨損賠償費、撫恤費等)。
六、工程船包括航務工程、航道、打撈救助船舶。
七、船舶海損事故的統計
1.凡報告期內發生的海損事故,不論是否處理完畢,均應統計。未處理完畢事故的損失金額 可估計填入,一俟處理完畢,應在年報內予以更正;跨年度的應注明更正的時間、損失金額,其金額不統計在當年損失內。
2.沉船、全損或無修復價值是指船舶因海損事故沉沒和遭受嚴重損壞以后全損或無修復價值的。沉船未死人或重傷,不久即打撈出水的,按損失大小確定重大、大、一般事故、損失金額小于各等級船舶的一般事故損失下限的,不須統計填報。
3.風災事故。交通系統運輸船舶及其他船舶,在同一時間,同一地區,遭到風災襲擊致損,不論本單位受損船舶有多少,應作一次風災事故統計。轄區內風災也只須在運輸船欄內,按一次風災統計。對非交通系統船舶、外國籍船舶,只在相應欄內統計該次風災所造成的沉船、死亡和損失金額。鑒于風災有其自然災害因素,在企業內部考核經濟效益指標時,可不予計算。
4.碰撞事故。
(1)交通系統船舶之間發生碰撞事故,按其責任統計。確定一方責任的,由責任的,由責任方統計;未確定責任或雙方負有同樣責任的,各方按1/2件統計(作為內部資料掌握時,不論責任屬誰,均按一件統計)。交通系統船舶與非交通系統船舶或外國籍船舶發生碰撞,不論責任屬誰應由交通系統船舶按一件統計。
如碰撞事故無責任的,在企業內部考核經濟效益指標時,可不予計算。
(2)碰撞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按其責任比例分攤數統計。沉船、死亡人數由主要責任一方統計,未處理完畢事故的沉船、死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數(估計數)均暫由有關船方各自統計,俟責任確定后,再予更正。
(3)碰撞事故的級別以雙方損失總數,按大船的事故標準確定重大、大、一般事故。交通系統船舶碰撞造成的重大、大事故由主要責任方統計,如雙方責任一樣,則由大船一方統計。
(4)轄區內兩船碰撞事故應作一次統計,直接經濟損失,沉船、死亡人數,按雙方損失總數統計。
(5)已保險的船舶發生海損事故,其損失雖由保險公司賠付,也應按照規定,進行統計填報(損失金額按直接損失填報),并在表下注明賠付的金額數。
(6)船舶裝卸油類或任意排放污油、水造成水域污染或由于船上勞動保護不周,操作不慎或工屬具損壞等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以及自殺、失足落水等,都不算海損事故。
(7)死亡(或失蹤)按事故發生當時(現場)情況統計(發生事故當時為重傷,在7天內死亡的按死亡統計)。輕重傷的區分,按勞動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8)火災事故及機務、貨損事故引起的海損事故。部直屬單位船舶,因火災事故引起的海損事故,由公安部門負責統計,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火災損失按公安部門有關規定計算,然后按海損事故標準確定該次海損事故的級別。因機損事故引起的海損,由船舶機務部門負責填寫《船舶機械設備損壞事故報告》,隨同海損事故報告書一同報送港航監督部門,由機務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其損失按機損和海損兩項進行統計,機務部門統計在報部主管局的同時,抄報部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因貨損事故引起的海損事故,由貨運(貨監)部門進行統計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各港航運企業單位在填報海損事故報表時,同時填報上述事故并注明情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仍由港航監督(航政)部門填報上述事故。
八、船舶海損事故快報
1.為簡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對發生重大海損事故的快速電報,以交通部電報掛號(22462)按下列編號順序報交通部主管精力局和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代號 內容
1 發生 年 月 日 時 分
2 船舶所屬單位、船名:
3 發生地點(地名、經緯度或區、段、公里);
4 載貨噸數(其中Q損失噸數)或載客、船員人數(其中:A死亡人數;B受傷人數)。
2.為了及時掌握各地在報告期發生海損事故的情況,部直屬單位應將上月發生事故數字在次月5日前報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按跨月5天的上月發生事故數字(即所報月份的上月的26日至月底到所報月份的1日至25日的統計初步數字),于每月5日前按以下順序代號用電報、電話或*電傳快速報部。
代號 內容
21 企業內部運輸船舶發生事故件數;
22 企業內部運輸船舶發生事故沉船數;
23 企業內部運輸船舶發生事故死亡人數;
24 企業內部運輸船舶發生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25 非交通系統運輸船舶發生事故件數;
26 非交通系統運輸船舶發生事故沉船數;
27 非交通系統運輸船舶發生事故死亡人數;
28 非交通系統運輸船舶發生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注:1986年1月份按1至25日進行統計。)
九、兩項考核指標
交業1表中的“安全面”和“千換算噸公里”或“每總噸經濟損失”,這兩項指標一個是從企業擁有的船舶艘數,一個是從企業的經濟效益,來考核企業內部實際安全情況的。“安全面”指標,要求部直屬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所屬企業內部運輸船舶進行統計;“千換算噸公里”(或千換算噸海里),要求上海、廣州海運局、長江輪船總公司、黑龍江航運局進行統計;“每總噸經濟損失”,要求遠洋運輸公司系統進行統計。這兩項指標均為年度考核指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可參照試行,暫不要求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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