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條例》和勞動人事部、國家商檢局勞人鍋〔1985〕4號文件關于“一切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必須經過檢驗的規定”,現將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商品種類表》的鍋爐壓力容器具體品種通知如下,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實行,認真做好法定檢驗前的準備工作。凡在今年十二月一日前由生產廠交外貿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商品,口岸商檢局可免驗加蓋放行章。超此期限者,外貿經營單位需持產地商檢局合格檢定單向口岸商檢局換證放行。
附件: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商品種類表》的鍋爐壓容器具體品種表
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商品種類表》的鍋爐、壓力容器具體品種表
一、出口鍋爐壓力容器:
(一)鍋爐
(二)氣瓶
(三)槽車
(四)貯運容器
(五)反應容器
(六)換熱容器
(七)分離容器
以上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商品各七種
二、進口鍋爐壓力容器:
(一)鍋爐
(二)氣瓶
(三)槽車
(四)貯運容器
(五)反應容器
(六)換熱容器
(七)分離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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