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制止違章制造、安裝鍋爐的通知
一九八二年國務院以國發【1982】22號文件發布《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以來,各級勞動部門在有關部門配合下,進行了鍋爐制造單位定點發證工作和鍋爐專業安裝單位、鍋爐設計圖紙的審批工作,鍋爐安全監察工作正逐步走向正軌。
目前發現有個別地方、個別單位、個別人借口經濟體制改革,不辦理審批手續,非法制造鍋爐或承攬鍋爐安裝業務。河南開封宋都賓館、開封技術協作交流站違章安裝鍋爐即是一例。開封市勞動局事先向宋都賓館說明,鍋爐安裝應由經批準的專業安裝單位承擔,但宋都賓館不遵守規定,請未經批準的市技術協作交流站承擔鍋爐安裝和改造。開封市勞動局兩次通知宋都賓館不能違章施工,該館不聽招呼,仍然繼續施工,是錯誤的;開封技協交流站,未經批準違章施工,也是錯誤的。
近幾年來,由于違章私造私裝的鍋爐質量低劣造成事故以至嚴重損失的,已屢見不鮮,這種情況決不能聽任其繼續發展。為保證鍋爐安全運行,現將有關規定重申如下:
一、各有關單位必須貫徹執行國務院《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二、凡未取得勞動人事部頒發的制造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一律不得制造、銷售壓力為1kgf/cm2及1kgf/cm2以上的蒸汽鍋爐。
三、壓力小于1kgf/cm2的蒸汽鍋爐及水溫低于120℃的熱水鍋爐制造單位定點發證工作,要按勞人鍋局【1984】18號文件抓緊進行。此項工作結束后,無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制造、銷售該類鍋爐。
四、未經省級勞動人事部門審批的單位,不得承攬鍋爐安裝業務。使用單位自行安裝立式鍋爐或快裝鍋爐的,應經當地勞動部門同意。
五、非法生產的鍋爐,未安裝的不得再安裝;已安裝而有嚴重缺陷的,應立即停止使用。
請各地勞動部門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違章制造、安裝鍋爐的,要協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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