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冶金工業部頒發的《冶金工業部蒸汽鍋爐、壓力容器暫行管理辦法》轉發給你單位,供參考.冶金部結合冶金企業的實際情況和特點,為加強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訂的管理辦法,對進一步貫徹國務院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和我部頒發的條例實施細則、規程、制度,將會起到有力地推動作用.這種做法值得提倡.
企業主管部門和廣大企業做好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是勞動部門進行安全監察的基礎.勞動部門加強安全監察和企業主管部門加強管理,兩者是相互促進,而不能相互代替,是相輔相成,而不可偏廢.近兩年來,一些主管部門都相繼制訂了管理辦法,加強了管理,安全狀況有明顯好轉,經濟效益也有提高.事實證明,把這兩個方面的工作很好地結合起來,才能做好鍋爐、壓力容器安全工作.為此,我們希望有關主管部門,都能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采取切實措施,以加強這項工作.各地勞動部門也應積極主動、密切合作,協助企業主管部門和廣大企業,做好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
附:
《冶金工業部蒸汽鍋爐、壓力容器暫行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1條:鍋爐、壓力容器是冶金企業生產過程中的承壓設備和裝置.為加強管理,保證安全、經濟、合理地運行,保證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編制本辦法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貫徹國務院《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勞動人事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以下簡稱"兩個規程")等有關規定.
冶金企業應根據本辦法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編制實施細則.
第3條:本辦法適用于冶金企業擁有的、符合"兩個規程"中規定范圍的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
余熱鍋爐,汽化冷卻裝置,按勞人鍋局【83】81號文和勞人鍋局【84】48號文執行.
二、職責與分工
第4條:冶金企業主管設備工作的經理(廠長),必須把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列入工作議程.
企業的安全、設備部門必須設專人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并做到分工明確,各負其責.
企業的二級公司(廠或車間)根據本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擁有量,必須設置專職或兼職專業管理人員.
企業中各級專業管理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要頻繁調動.
第5條:責任分工
(1)冶金部負責冶金企業部控鍋爐及Ⅲ類壓力容器的監督、檢查、管理工作,并負責各冶金企業間鍋爐、壓力容器的檢查信息與經驗交流的組織工作.
企業主要負責公司控鍋爐和Ⅱ類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企業的二級公司(廠或車間)負責本單位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全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各企業應定期組織對鍋爐、壓力容器進行全面的檢查及信息、經驗交流工作.
(2)企業主管設備工作的經理(廠長)的職責:
(1)必須對本企業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負責;
(2)及時、準確地批轉國家各部門頒發的有關鍋爐、壓力容器的文件、規程、管理辦法等.并按要求責成有關業務部門組織實施,及時檢查實施情況;
(3)組織業務部門按"兩個規程"的規定,對企業的安全、設備部門與二級公司(廠或車間)的職責范圍做出明確規定,并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操作、維護人員的職責;
(4)有權對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和由于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后果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作出獎懲決定.
第6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呈報企業主管設備工作的經理(廠長)和總工程師批準,并與當地勞動部門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方準設計、施工、投入運行或繼續運行:
(1)在技術改造和大修(包括移地大修)中,鍋爐、壓力容器的建筑與其它建筑、管線等安全距離不符合國家規定,而由于環境條件限制無法改變者;
(2)鍋爐、壓力容器存在缺陷和隱患,而生產安排不允許立即停運需限期處理者;
(3)鍋爐、壓力容器由于生產安排不能按"兩個規程"規定進行定期檢驗,需限期檢驗者.
第7條:凡擁有鍋爐、壓力容器較多的企業,必須依據【83】冶機動字第70號文件精神,建立完善的金屬監察專業組織,(注)并配備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必須的設備與裝置.
三、設計、制造、訂貨、工程施工及驗收
第8條:設計與制造
(1)有條件承擔壓力容器設計和制造的企業,應指定設計或制造單位,報當地政府勞動部門批準,可承擔本企業壓力容器的設計或制造.
(2)設計或制造必須依據"兩個規程"及一機部、石油部、化工部編制的有關設計或制造規范及工業建筑方面的規定進行.
第9條:訂貨
(1)在鍋爐、壓力容器訂貨時,必須在經國家和各級政府勞動部門批準的廠家訂貨.
(2)在交貨驗收時,必須附帶"兩個規程"規定的圖紙與文件等資料.否則,有權不予驗收.
(3)成套設備中的壓力容器必須在交貨的同時,附有本條第2款規定的圖紙與文件等資料.
第10條:基建、擴建、改造及大修中所需要的鍋爐、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訂貨,必須符合本辦法第8條、第9條的規定.
第11條:施工與驗收
(1)有條件建立鍋爐、壓力容器安裝、施工專業隊伍的企業,應建立相應的專業隊伍,報當地政府勞動部門批準,可承擔本企業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和檢修的施工任務.
(2)本單位無專業施工隊伍,在鍋爐、壓力容器安裝、檢修時,必須委托給有各級政府勞動部門批準的專業隊伍施工.
(3)鍋爐、壓力容器施工過程中,除主管工程的人員外,安全、設備部門的主管專業人員也必須參加,監督和檢查施工質量.
(4)在鍋爐、壓力容器安裝、檢修完畢后的竣工交接驗收時,安全、設備部門的主管專業人員必須參加,同時將規定的圖紙、文件等資料進行交接.
第12條:凡由國外引進的鍋爐、壓力容器(包括成套設備中的鍋爐、壓力容器),各項技術指標不應低于我國現行規定的標準.
如低于我國現行規定標準時,對方必須提供設計、制造資料及充分的說明.并取得當地勞動部門的同意.
四、使用與管理
第13條:技術管理
(1)使用單位必須按生產工藝要求和鍋爐、壓力容器的技術性能,編制操作、維護、檢修技術規程與安全規程.
(2)使用單位必須對每臺鍋爐、壓力容器進行編號、登記,建立設備檔案.
對于一九八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制造、安裝投入使用的鍋爐和一九八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制造、安裝投入使用的壓力容器的檔案,除有總圖外,還必須有登記卡片、修理和檢驗記錄、運行記錄及全面檢驗后的結論性文件;一九八一年元月一日以后制造、安裝投入運行的鍋爐和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以后制造、安裝投入運行的壓力容器,必須具備"兩個規程"中規定的全部資料(包括引進設備).
(3)使用單位應根據"兩個規程"的規定進行定期檢驗.
(4)依據國家規定的淘汰品種或經檢驗鑒定已達報廢標準的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報廢.
第14條: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維護、檢修中的注意事項:
(1)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
(2)未經批準,不得任意改變原設計的工藝條件.
(3)凡從事維修工作的焊工,必須經考試并取得鍋爐、壓力容器焊工合格后,方準進行工作.
(4)對受壓元件,未經批準,不準亂割亂焊.
(5)不準帶壓處理缺陷,對不同介質的容器,處理前必須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方準進行內部檢驗和對缺陷進行處理.
第15條:凡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根據規定,嚴格控制水質.新投入運行者,無可靠的水質處理措施,不準投入運行;已投入運行,但沒有可靠的水質處理措施者,必須限期解決.
對季節性或間斷性使用的鍋爐,必須做好停爐保養.
第16條:在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場所,必須設置適用的消防用具,定期檢查,防止失效.崗位人員必須對消防用具懂性能,會使用.
第17條:為提高鍋爐使用、維護、管理水平,各企業要開展"先進司爐、紅旗鍋爐"競賽活動,并設立單項物質獎,推動競賽活動的開展.
第18條:企業必須把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納入經濟責任制中去.
第19條:企業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的管理.
(1)必須按國家勞動人事部勞人鍋字【1982】2號文件的通知精神,進行培訓和考核,考試合格者授以證書,并給予相應的待遇;
(2)對從事射線無損檢測的工作人員,必須給予射線的勞動保護待遇.
五、培訓
第20條:企業對所屬單位的鍋爐、壓力容器管理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基礎知識、國家各部門頒發的規程及專業管理的業務知識等的培訓工作,以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第21條:凡建立金屬監察專業組織的企業,要加速對無損檢測人員的培訓,無力開展培訓工作的,要委托有關單位代培,以盡快開展工作.
第22條:企業必須開展對鍋爐、壓力容器維修工作的焊工進行培訓.
第23條:企業必須定期組織從事鍋爐、壓力容器的操作、維護人員,進行崗位責任制、安全規程與操作、維護技術規程的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
鍋爐司爐工要保持相對穩定.
六、事故管理
第24條:鍋爐、壓力容器所在單位發生重大和爆炸事故、必須按冶金工業部頒發的"【84】冶機字第1143號"文和國家勞動總局"【81】勞總鍋字3號"文的通知精神按期上報.
第25條:發生重大和爆炸事故后,必須及時進行調查分析工作,企業的安全、設備部門必須派員參加.在調查分析時,必須認真查清事故發生的原因,提出改進的措施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一般事故由所在單位調查處理,不必上報.
七、附則
第26條:本辦法的修改解釋權屬冶金工業部.
第27條:本辦法自1985年元月一日起試行.
注:第七條中的"金屬監察專業組織",是冶金部于1983年要求全國大鋼鐵企業建立的鍋爐、壓力容器檢測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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