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關于發布《衛星水上通信管理規則》的通知
(84)交海字1891號
隨著海中衛星通信的發展,我國海運、海上石油及其它海上事業的衛星水上通信業務也逐漸開展,安裝的衛星船站數目日漸增加。為增加管理,明確海事衛星船站接入系統的必要手續及其相關規定,根據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對簽字者規定的義務和職責,結合我國具體情況,經征求各方意見,制定了《衛星水上通信管理規則》,現予發布。自1984年11月1日起實行。
附件:《衛星水上通信管理規則》1份
1984年10月10日
衛星水上通信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衛星水上通信的發展,加強衛星水上通信的建設和管理,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衛星水上通信是指通過國際海事衛星組織(英文縮寫為INMARSAT)的衛星系統進行的通信,它是水上無線電通信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海運及其它海上事業的重要工具之一。
第三條 衛星水上通信有著短波無線電通信無法比擬的優越性,各有關部門應積極推廣和鼓勵船舶逐步安裝和使用船舶地球站(以下簡稱船站)。
第二章 管 理 機 構
第四條 交通部是我國衛星水上通信的歸口管理部門。交通部系統各單位及各有關部門管理水上通信的機構,就是其衛星水上通信的管理機構。
第五條 交通部北京船舶通信導航公司,是我國參加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簽字者和參加投資的經濟實體,也是我國衛星水上通信的對外歸口單位和向國際海事衛星組織進行啟用申請的“經辦機構”(國際海事衛星組織規定,每個成員國只能一個單位作為該組織的經辦機構)。
*英文為:Beijing Marine Communication and Navigation Company
第六條 交通部北京船舶通信導航公司的具體職責和任務是:
1.履行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公約》和《業務協定》規定的簽字者的義務和權利;
2.組織建設和管理我國衛星水上通信海岸地球站(以下簡稱岸站),并按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要求,適時對岸站進行技術改造;
3.協助各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我國衛星水上通信的建設、發展規劃和網絡;
4.組織研究衛星水上船、岸站的技術標準和技術政策;組織參加國際海事衛星組織提出的技術課題的研究和試驗;
5.承辦有關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財務和行政事務,負責海事衛星通信的費用結算;
6.根據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規定,承辦各用戶向該組織履行的船站申請、撤銷、試驗和啟用手續,核給船站識別號;
7.承辦我國生產船站設備的廠家向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申請類型批準;
8.編印并向用戶提供《船站使用手冊》及有關資料;負責國內用戶的咨詢工作;協助用戶選用船站類型,組織衛星水上通信技術交流和人員培訓;
9.收取承辦有關手續的必要費用。
第三章 船站的設置
第七條 凡屬水上作業的客貨輪、油輪、鉆井平臺、漁船、游艇、海洋科學考察船,以及其它非永久性錨泊的水上設施,均可設置船站。
第八條 用戶設置船站,須在使用前一個月與交通部北京船舶通信導航公司聯系,填寫啟用申請表,由該公司負責向國際海事衛星組織辦理建站手續。
第九條 購置的船站設備,必須是經國際海事衛星組織批準的船站類型。
第十條 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制定的《船站設計和安裝指南》的要求。
第十一條 未經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理事會批準,船站設備不準在陸上安裝使用。
在陸上安裝使用船站,要滿足國際海事衛星組織規定的陸用船站一般規定和特殊條款。
第十二條 設置的船站,系無線電設備之一,已有無線電臺執照的船舶,無須另核發電臺執照。只設衛星船站的船舶,交通部直屬單位,須向當地交通部主管通信機構申領船舶無線電臺執照,地方交通部門和其他各部門,須向當地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申領船舶無線電臺執照。
第四章 船站的撤銷
第十三條 用戶取消船站,須通知交通部北京船舶通信導航公司,并告核發電臺執照的機關,以便向國際海事衛星組織注銷船站識別號和更正船舶設備核定表。
第十四條 任何船站設備的重大變化和易地使用,須重新履行申請啟用手續。
第五章 衛星水上通信規定
第十五條 衛星水上通信應嚴格遵守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的規定。
第十六條 使用衛星船站設備,操作人員應按用戶操作手冊操作。
第十七條 船站進行遇險通信時,應符合遇險通信的操作要求。
第十八條 在港區使用船站,應遵守港口當局使用船站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船站設備的技術管理
第十九條 操作衛星水上通信設備的通信人員,須經過培訓,熟悉掌握衛星水上通信設備的使用方法及操作程序。
第二十條 各級通信主管部門,要加強衛星船站設備的技術管理,制定設備機歷卡,做好定期維護和日常保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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