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1、6條要求,第三類壓力容器的設計在完成審批程序后,應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備案.勞人鍋局【1983】38號文對此進一步明確了所需備案的設計文件和備案程序,即一般不要求在報送的文件上簽蓋備案標記或回函認可.現根據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和情況補充通知如下.
一、設計單位堅持按勞人鍋局【1983】38號文件的要求,將三類壓力容器設計文件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備案,并應將備案申請函隨同設計文件報送制造單位或使用單位作為證明.
二、根據中央有關簡政放權的精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對設計備案有關問題下達的文件和要求,不宜超出我局【1983】38號文件的要求.為考慮當地的需要有超出時,其超出部分一般僅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有約束力.若涉及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則應事先協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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