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勞動人事廳、中國人民銀行河南省分行關于《河南省勞動安全條例(試行)》有關經濟處罰的通知
(84)予財外字132號
(84)予勞人護字13號
(84)予銀會字58號
各地、市、縣,財政局、勞動人事局(勞動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縣支行,省直有關單位,鄭州鐵路局、黃委會、地質局:
《河南省勞動安全條例(試行)》已經省人大常委會六屆五次會議批準,并由省人民政府予政[1984]11號通知公布施行。為認真貫徹執行《條例》第七十條關于“所有罰款交地方財政專戶儲存”的規定,特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對違反《條例》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實行經濟處罰時,由各級勞動安全監察結構,發出“罰款通知書”(式樣附后,各地、市按照樣式自行印制),送交受罰單位,由受罰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向指定銀行如數繳付罰款,交款后將罰款通知書第三聯退交勞動安全監察部門,以備核對。
二、 此項罰款由財政部門在其開戶銀行設立“違反勞動安全條例罰款”存款專戶,銀行進行管理。受罰單位繳付罰款時,銀行要核對繳付金額與“通知書”是否相符。款項收妥后,簽發收帳通知。財政部門作為暫存款設立“違反勞動安全條例罰款”專戶管理。
三、 “違反勞動安全條例罰款”作為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安全設施的補助經費,由各級勞動部門按季或半年分月編報用款計劃,財政部門核定后按計劃分月從“違反勞動安全條例罰款”專戶余額中撥款,除此,任何單位不得動用。
四、 各級勞動部門對“違反勞動安全條例罰款”必須加強財務管理,做到收的合法,用的正確,收有憑,支有據,按時向財政部門報送季度執行情況和年度收支決算,年終結余轉下年繼續使用。具體使用“違反勞動安全條例罰款”進行勞動安全措施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專款專用。在措施完成時,作出決算,報送勞動部門一式兩份,勞動部門負責審查并轉報財政部門一份。
五、 鄭州鐵路局、黃委會、地質局對所轄企業事業單位行使勞動安全監督權,所收“違反勞動安全條例罰款”自行管理。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具體管理辦法自行規定。
附件:勞動安全監察機關罰款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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