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速溶解乙炔氣瓶試制推廣工作的通知
自今年初國家經委和原國家勞動總局聯合發出《關于推廣使用溶解乙炔氣瓶問題的通知》(經機〔1982〕29號)以來,批準了十三個單位試制乙炔瓶,但目前除了上海高壓容器廠和沈陽乙炔瓶廠,試制的乙炔瓶,已按照《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要求,通過技術鑒定,投入了批量生產外,其他各試制單位試制的乙炔瓶尚未進行技術鑒定,與此同時,又有一些單位要求批準試制。為了加快乙炔瓶試制工作的進度和解決有關問題,現通知如下:
一、根據目前乙炔瓶的需要量,全國已批準十三個乙炔瓶試制單位,布局基本合理,不再增加乙炔瓶試制單位。自文到之日起,各省、市、自治區經委和勞動局不要再審查和上報乙炔瓶試制單位。
二、已批準的乙炔瓶試制單位,為加速試制進度,要搞好技術協作,互相促進,不得相互封鎖。爭取盡早通過技術鑒定,正式投產。凡一九八三年底以前不能按照《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要求通過技術鑒定的,取消其試制資格。通過技術鑒定的單位,應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制造許可證。
三、通過技術鑒定、正式投產的乙炔瓶制造廠,要不斷提高技術水平,保證產品質量,降低成本。發現粗制濫造、產品不合格的,要停產整頓,問題嚴重的取消制造資格。
四、各省、市、自治區要有組織有計劃地籌建溶解乙炔站,應結合工業調整,以大、中城市為主進行,要充分利用現有電石廠和某些氣體廠、大型企業的乙炔站,進行合理布點。項目的確定,由當地經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建站方案和竣工項目,須經公安、環保、勞動等部門審查鑒定同意后方可施工和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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