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于國外進出口危險貨物港口費收問題的通知
(82)交水運字1801號
根據我部(80)交水運字1768號和(81)交水運字1797號通知,自1982年10月1日起,國際和港澳航線上的貨物運輸(包括港口裝卸),執行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制訂的《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現對部《航行國際航線2及國外進出口貨物港口費收規則》中危險貨物計費明確如下:
一、“烈性危險貨物”,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頒發的《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規定的爆炸品,一級氧化劑、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一級自燃物品,一級遇水易燃物品,一級易燃液體,一級易燃固體,劇毒品,一級酸性腐蝕物品以及放射性物品。
二、“一般危險貨物”,是指除上述烈性危險貨物以外的按危險貨物辦理運輸的其他危險貨物。但石棉、魚粉、棉、麻以及其他植物纖維不按危險貨物計收港口費用。
特此通知
198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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