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和(81)勞鍋字20號文《關于現用汽車槽車安全管理的意見》的要求,汽車槽車的使用須由勞動部門登記并發給使用證,現就發證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汽車槽車使用證》的發放范圍,包括輸液態丙烯、丙烷、丁烯、丁烷、異丁烯、異丁烷、混 合液化石 油氣、丁二烯、液氨 、液氯、液氧、液態乙烯以及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1kgf/cm?2?)(表壓 )的其它介質的各類汽車槽車。但不包括消防用的罐車。
二、各類汽車槽車必須按照相應的《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鑒定規定》、《關于現用汽車槽車安全管理的意見》、《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或其它有關規定的要求,經檢查合格并辦理登記手續,方可發給《汽車槽車使用證》。
三、《汽車槽車使用證》由各省、市、自治區勞動局(廳)統一編號,地、市一級(或以上)勞動局登記、簽發蓋章;需要跨省運輸的汽車槽車,應加蓋省、市、自治區 勞動局(廳)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印章。
四、自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起,未取得《汽車槽車使用證》的汽車槽車,一律停止使用。各省、市、自治區勞動局(廳)應事先通知充裝單位和有關部門。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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