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辦公室文件
安監管司辦字[2003]56號
關于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備案的化工建設項目(工程)安全預評價報告審查、備案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中國化工安全衛生技術協會:
為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國家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有關工作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3]68號)的要求,保證化工建設項目(工程)安全預評價工作順利進行,經研究,決定委托中國化工安全衛生技術協會(以下簡稱審查機構)開展國家局負責備案的化工建設項目(工程)安全預評價報告審查工作?,F將有關審查、備案事項通知如下:
一、審查方式
⒈審查機構應組織技術、管理的有關專家對安全預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⒉專家評審工作可采取會審或者函審的方法。
二、審查、備案程序
國家局負責備案的化工建設項目(工程)安全預評價報告的審查、備案程序,依據《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原勞動部令第3號)和《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原勞動部令第10號)有關規定進行,并補充如下要求:
⒈建設單位直接向審查機構提出審查安全預評價報告的公函,并按審查機構的要求提供安全預評價報告。
⒉審查機構在接到建設單位的公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確定受理與否。不受理的,審查機構應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受理的,審查機構應在同意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⒊審查工作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審查機構應根據專家的評審意見出具審查意見,連同專家評審意見復制件、安全預評價報告(存檔除外)一并交還建設單位。
⒋建設單位應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審查機構審查意見,與評價單位共同修改安全預評價報告,并形成安全預評價報告備案稿,送交審查機構審核。
⒌審查機構接到建設單位安全預評價報告備案稿后5個工作日內,對安全預評價報告備案稿進行審核,并在審查意見上簽署審核意見(加蓋公章)。同時,通知建設單位取回或寄送審查機構簽署審核意見的審查意見和安全預評價報告備案稿各1份。
⒍審查機構將安全預評價報告備案稿和審查機構簽署審核意見的審查意見各1份報送國家局備案。如果建設單位和審查機構對安全預評價報告的內容發生分歧且經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分別向國家局作出書面說明。
三、其他事項
⒈審查機構及其組織的專家應當保守有關國家秘密和建設單位的商業秘密。
⒉審查工作要堅持“科學、客觀、公正、求實”的工作作風和“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的原則。
⒊審查工作發生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二○○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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