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務院決定廢止部分環境保護行政法規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環發[2001]1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2001年10月6日,朱镕基總理簽署第319號國務院令,公布了《國務院關于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該決定涉及部分環境保護行政法規(被廢止的環境保護行政法規目錄附后)。為了貫徹落實該決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被廢止的環境保護行政法規不得繼續引用作為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復議以及其他環境保護行政管理的依據。
二、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于以被廢止的環境保護行政法規為依據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應當組織清理,并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予以廢止或者進行修改。
附件一:國務院決定廢止的部分環境保護行政法規目錄(摘自《國務院關于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附件一》)
附件二:法律、行政法規中已明令廢止的環境保護行政法規目錄(《國務院關于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附件三》)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1、關于結合技術改造防治工業污染的幾項規定
1983年2月6日國務院頒布,已被1989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95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1988年7月28日國務院發布的《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1998年11月29日國務院發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代替。
2、關于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管理的規定
1984年9月27日國務院發布
已被1989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98年11月29日國務院發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6年8月3日《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代替。
3、對外經濟開放地區環境管理暫行規定
1986年3月4日國務院批準,1986年3月15日國家環境保護局發布,已被1989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95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1998年11月29日國務院發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代替。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1991年5月8日國務院批準,1991年5月24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5號發布,已被2000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代替。
附件二:
法律、行政法規中已明令廢止的部分環境保護行政法規目錄
(摘自《國務院關于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附件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1989年7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89年7月12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號發布,被2000年3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4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明令廢止。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1989年9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40號發布被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1996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7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明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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