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部級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省部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國務院最終裁決。行政復議法第三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為了保障行政復議法全面貫徹實施,促進各省部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從嚴治政,進一步規范行政復議案件的有關處理程序,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向國務院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依法不應當受理的,授權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依法處理。
二、向國務院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依法應當受理的,授權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經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審查,依法應當維持省部級行政機關原級行政復議決定以及認定抽象行政行為合法的,一般不再報請國務院審批,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依法辦理;但是,影響重大的,應當報請國務院審批。
經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審查,依法應當撤銷、變更省部級行政機關原級行政復議決定或者認定抽象行政行為不合法的,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與有關行政機關協商。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有關行政機關同意自行改正的,一般不再報請國務院審批;意見不一致,有關行政機關不同意改正的,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報請國務院審批。
對只涉及行政復議案件程序的事項,一般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依法處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國務院。
三、啟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行政復議專用章”。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具體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出具有關法律文書時,應當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行政復議專用章”。
四、對國務院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和審查的抽象行政行為,有關省部級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及時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供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配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各地方、各部門要結合本地方、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研究落實,嚴格依法開展行政復議的各項工作、進一步加強政府法制建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國務院辦公廳
二OO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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