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經貿安全[1999]983號
關于開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認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各委管國家局:
為促進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規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預防和控制事故的發生,保障勞動者安全與健康,國家經貿委決定在企業開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認證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
如下:
一、企業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認證工作由國家經貿委統一管理,具體工作將逐步委托具有認證資格的安全生產中介組織承擔。目前,在試點階段先委托國家經貿委安全科學技術研究中心和中國石化集團安全工程研究院(以下簡稱認證機構)承擔。
二、各級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應積極參與企業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認證工作,指導企業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
三、企業實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認證,遵循自愿原則。如要認證,應以書面形式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請,申請內容包括:企業一般情況簡介、企業安全情況簡介、企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等。
四、凡申請認證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我國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已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并運行達3個月以上的;
(三)在過去兩年中,每個年度的千人重傷率和千人死亡率低于同行業水平。
五、認證機構按有關標準審核企業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頒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并將審核報告、認證證書副本報國家經貿委安全生產局和有關省級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
六、獲得認證證書的企業應在每年1月份向認證機構報告其上一年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及事故狀況。對不按規定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及事故頻繁的企業,認證機構視情況收回其認證證書。
七、認證機構要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提高人員素質,指導企業建立和完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確保認證工作的質量。同時,要認真研究國外先進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標準,為不斷完善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標準積極提供合理化建議。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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