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質技監局鍋發[1999]42號
關于禁止在鍋爐產品銷售中亂發證和重復檢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海南、云南省技術監督局:
近來,我局不斷接到反映,個別地區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及其主管部門對當地銷售的鍋爐重復審查,并擅自決定實行注冊登記或備案制度。這違反了國務院《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原勞動部制訂的有關鍋爐安全監察的規章,給企業增加了經濟負擔。為此,特重申以下要求:
一、凡按規定取得國家或省級頒發的鍋爐制造許可證的企業,其鍋爐產品圖樣已經鍋爐制造企業所在地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并經當地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監督檢驗合格,不需任何單位進行重新審查、監檢或注冊登記,可以在我國各地進行銷售。
二、鍋爐產品由制造企業所在地經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授權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監督檢驗,其他地區或單位不得再對其進行重復監督檢驗。
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要強化服務意識,嚴把安裝質量關,切實幫助企業完善安全責任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四、各地方和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和借口,制定有背于《條例》的規定,已經出現的,應立即改正。歡迎鍋爐制造企業、安裝和單位和使用單位進行監督。
請將此文轉發至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單位、制造企業和安裝單位。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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