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監察部
關于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批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經貿安全[199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認真調查處理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是保障安全生產、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工作。為進一步理順工作關系,加強協調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等有關法規,現將事故調查處理和批復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授權,國家經貿委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組織協調,并代表國務院進行綜合批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監察部負責指導監察機關參加事故調查,并對監察機關上報的事故有關責任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處理建議進行審批。
二、國家經貿委接到發生事故的報告后,要及時上報國務院,并通報監察部、全國總工會等有關部門。各?。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組織事故調查時,要及時通知監察機關參加。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組織事故調查時,要成立事故調查領導小組,并由分管領導任組長。國家經貿委對事故調查程序實施指導和監督,根據工作需要派有關專家參加事故調查。參加事故調查的監察機關負責對與事故有關的責任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同時對事故調查工作進行監督。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完成事故調查后,要按規定的時限向國務院提交書面報告,同時抄送國家經貿委、監察部等有部門。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經過及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
(二)事故現場的搶險、救治情況;
(三)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事故的性質及認定依據;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認定及處理意見;
(五)事故的教訓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問題。
五、國家經貿委在對事故進行綜合批復前,要聽取監察部對有關責任人員處理的審批意見;監察部在形成對有關責任人員處理的審批意見之前,要聽取各有關方面的意見。
事故批復后,發生事故的?。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的批復認真組織落實;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處理的落實情況,要進行監督檢查。
六、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調查的事故,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七、?。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發生的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批復工作,可參照本通知精神辦理。
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
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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