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衛生廳(局):
根據勞動部《壓力容器制造單位資格認可與管理規則》(勞部發〔1995〕300號)的有關規定及勞動部、衛生部等有關部門關于醫用氧艙安全工作協商會紀要的要求,1997年12月勞動部會同衛生部對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第七○一所和開封高壓氧醫用設備廠進行了審查,根據審查結果,現批準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第七○一所制造嬰兒氧艙的資格;開封高壓氧醫用設備廠制造醫用空氣加壓氧艙的資格,由勞動部頒發《AR5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即醫用氧艙制造許可證)。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5年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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