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
省交通安全委員會關于《吉林省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四日
吉林省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
為了使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工作深入、持久、健康地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若干規定》,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級政府要把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工作做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和發展經濟的重要環節,納入日程,切實加強領導。
二、要建立健全市、州、縣(市、區)、鄉(鎮、街)長(主任),公安局(分局)、派出所長,交警支、大、中隊長“三長”為核心的各級交通安全委員會。
交通安全委員會由政府主管領導,公安、計劃、經貿、教育、共青團、交通、城建、工商、財政、廣播電視、保險、農機、部隊等部門有關領導組成。
三、交通安全委員會在同級政府領導下,統一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職責是:負責研究制訂本行政區域道路交通管理規劃;組織協調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工作,指導、檢查和督促各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的交通法規以及各項交通安全政策,保障治理道路交通安全各項措施的落實;組織開展對全民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研究分析本行政區域交通安全形勢,提出整治對策,解決重大問題;貫徹落實同級政府和上級交通安全委員會治理交通環境的各項部署,動員和組織社會方方面面共同參與交通安全管理;依據上級部署,結合實際,確定本行政區域內交通安全責任指標,定期考核、評比、驗收,兌現獎罰規定。
四、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網絡。全省實行四級交通安全委員會體系,即:省交通安全委員會,市、州交通安全委員會,縣(市、區)交通安全委員會,鄉(鎮、街)交通安全委員會。各級交通安全委員會對同級政府負責,同時受上級交通安全委員會的指導和檢查。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均要相應建立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并實行屬地管轄原則,受所在地交通安全委員會的指導和檢查。
五、各級交通安全委員會均要設立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縣(市、區)以上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公安交警部門,要從本地工作實際需要出發,配備相應數量的工作人員,由公安交警、保險、農機監理等部門抽調得力干部組成。辦公室主任由各級公安交警部門的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擔任。鄉(鎮、街)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政府,要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
六、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是:實施上級和本級交通安全委員會的工作部署;研究和分析本管區交通安全形勢,提出綜合治理交通安全的工作意見;搞好調查研究,掌握工作情況,向上級和本級委員會報告工作情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擬定開展交通安全綜合治理的檢查、考核、評比方案,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的日常工作。
七、鄉(鎮、街)交通安全委員會在轄區內部具有以下權力:對違章肇事駕駛員解除處罰的審驗登記;辦理學習駕駛證的申請復核;對報停車輛進行復駛審核;對駕駛員審驗、車輛年檢和轉落籍以及車輛變更的手續復核并進行登記。
八、交通安全委員會要堅持例會制度。省交通安全委員會每年例會1-2次,市、州交通安全委員會每年例會2次以上,縣(市、區)交通安全委員會每年例會4次以上,鄉(鎮、街)交通安全委員會每兩個月例會一次,遇有重大問題隨時例會,并要定期向政府請示報告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工作。委員會委員要積極參與交通安全委員會的活動,成員單位要承擔各自的責任和義務。
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工作中要充分發揮主力軍作用,當好同級交通安全委員會的參謀,認真貫徹實施委員會對交通安全綜合治理所采取的各項舉措。
十、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工作要實行目標責任制,并按規定的內容進行考核,年終獎懲兌現。
十一、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工作實行年度總結工作制度,按我省有關規定對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省交通安全委員會對取得顯著成績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市、州、縣(市、區)交通安全委員會和先進個人,每隔2-3年進行一次表彰獎勵。各市、州、縣(市、區)對本區域內的先進交通安全委員會、企事業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和先進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十二、交通安全委員會對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工作實行一票否決權。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區域、單位要予以否決:1.對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工作不重視、不落實的;2.轄區公路、城市主要街道交通秩序混亂,嚴重影響交通運輸的;3.市、州在季度內連續發生3起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縣(市、區)年內發生2起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4.對重、特大交通事故不認真查處的;5.確定的交通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實,仍存在交通事故嚴重隱患的;6.發生特大以上交通事故不及時報告或弄虛作假的;7.道路交通事故超過限制指標的。
作出一票否決的決定之后,要將被否決的單位、否決的理由及時報告同級黨委、政府。凡受到交通安全委員會一票否決的單位或部門不得評為交通安全先進單位,其主要領導、主管領導不得評選為交通安全優秀(先進)工作者。
十三、各級交通安全委員會的活動經費,財政部門應按照現行財政體制以及財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由地方自行研究確定,公安交警部門和保險部門要給予適當補助。鄉(鎮、街)政府要為同級交通安全委員會提供辦公場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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