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于統一監督、救撈船舶標志的規定的通知
(74)交船監字2619號
主送:(略)
監督和救助船舶分別負有維護航行安全、港口秩序和救助難船、救生的特殊任務,須有統一的鮮明標志,以便識別。為此物作如下規定:
一、船舶顏色:
1.救助船、救生船、引航船、巡邏艇的船體和上層建筑的外表為白色。
2.消防船的船體和上層建筑外表為紅色。
其它船舶的顏色盡量不要與上述特殊專用船舶的顏色相同。
二、標志:救助船、救生船、引航船、巡邏艇均應在明顯處設有專門標志,有煙囪的設在煙囪左右兩側,沒有煙囪的可于船首設標志旗。標志圖案:救助船、救生船為錨與救生圈組成;引航船、巡邏艇為星、水波、鐵錨組成。
三、船名:救撈、港監部門的船舶名稱,以字頭加數字編號為船名。字頭如下:
1.救撈局船名字頭,第一、二字為單位簡稱,如煙臺救撈局為“煙救”,上海救撈局為“滬救”,廣州救勞局為“穗救”;第三字為區別船舶種類,如拖輪為“拖”,救生快艇為“生”,打撈船為“撈”,駁船為“駁”等。
2.長江航政局的船名字頭,巡邏艇為“江監巡”防污船舶為“江監清”。
3.沿海港監的船名字頭,一般可為所在地簡稱后加一“監”字,如:大連港監為“連監”,秦皇島港監為“秦監”,天津港監為“津監”,煙臺港監為“煙監”,青島港監為“青監”,連云港港監為“云監”,上海港監為“滬監”,汕頭港監為“汕監”,黃埔港監為“埔監”湛江港監為“湛監”,海口港監為“瓊監”,八所港監為“所監”。個別監督船舶較多的單位也可設第三字以區別船舶種類,如引航船為“引”,巡邏艇為“巡”防污船舶為“清”等。
四、上述規定可逐步實行,特別是現有船舶的顏色,可在修理時更改,不要因本規定專門改變顏色,另行油漆,以免造成浪費。
附:標志圖案一份(略)
197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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