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為了貫徹執行《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管理辦法》(勞部發【1995】260號),現就考核、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證》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 ,其必須符合《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條件。
二、考慮到貫徹實施勞動法的迫切需要和全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隊伍的實際情況,為了便于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持證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工作,首次發證工作采用先考核、發證,而后轉入正常培訓,并將培訓成績作為今后換驗新證的考核內容。首次發證工作年內結束, 正常培訓工作擬從1996年年初開始,三年一個周期。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推薦上報勞動安全衛生監 察員時,應先由其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機構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安 全衛生監察員審批表》(見附件一),報所在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按《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逐級上報考核、發證 機關。
四、各省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表務必于1995年8月31日以前上報到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與鍋爐壓力容器監察局;各地市級、縣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表務必于1995年9月30日以前上報 到省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
各省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地市級、縣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考核后,應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審批統計表》(見附件二),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與鍋 爐壓力容器監察局備案并以據發證。
五、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實行每三年進行一次考核驗證制度,對經考核合格者換發新證,并按本通知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填寫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審批統計表》。
持證人未按規定考核驗證或經考核不能勝任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工作的、調離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工作崗位的,應由原發證機關收回其勞動安 全衛生監察證件。
六、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遺失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證件應立即向發證機關報告。對遺失證件者,經所在勞動行政部門證明,發證機關審核后,可予以補發。
七、證件由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統一編號。號碼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共兩位數,為勞動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號;第二部分共五位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編號。兩部分號碼之間用橫線聯接。例如:北京市某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編號為01─0 0001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代號,規定如下:
勞動部00
北京01 天津02 上海03 河北04 山西05 內蒙06 遼寧07 吉林08 黑龍江09 江蘇10 浙江11 安徽12 福建13 江西14 山東15 河南16 湖北17 湖南18 廣東19 廣西20 海南21 四川22 貴州23 云南24 西藏25 陜西26 甘肅27 青海28寧夏29 新疆30 大連31 重慶32 青島33 寧波34 廈門35 深圳36
附表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審批表》(略 )
附表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審批統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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